根据法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设立的协助共和国总统保障司法权独立的机构是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第65条的规定,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对法官的纪律检查和惩戒机构。而按照法国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8条对法官的惩戒,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予以决定;对检察官或司法部门司法官的惩戒,由司法部部长决定。因此,在法国,对于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纪律惩戒,并直接适用处罚。对于检察官,最高司法委员会仅可提出一般的纪律惩戒意见,由司法部部长负责最终的纪律惩戒。但两者所遵循的程序基本相同。这种法官和检察官惩戒程序的差异反映了审判制度与检察制度的内在差别。此外,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4条,除惩戒程序外,司法视察长、地方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部中央行政单位主管,均得对下属司法官提出警告,其自然也是惩戒责任的追究主体。下面仅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介绍。
从历史发展来说,依照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一个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最高司法委员会最早出现于1883年8月31日。当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成类似糅合了所有审判庭的最高法院,裁决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惩戒事项。但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还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定机构。直到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最高司法委员会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宪政机构。1946年10月27日宪法设立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副主席。除主席、副主席外,委员会还包括12名委员,其中6名由委员国民议会选举产生,4名是司法部门选举的司法官,还有两名委员由总统指定。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向共和国总统建议法官的任命;保障司法职位独立、确保司法纪律和维持审判行政工作。
1958年宪法修改了委员会的构成人员。根据该宪法,最高司法委员会由11位人员组成,总统及司法部部长仍出任委员会正、副主席,其他9名委员中,2名由总统直接指定,6名为司法官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的建议指定,还有1名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由总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建议指定。委员会的权力也有所限制,其不再向总统建议最高法院法官及上诉法院院长的人选,对其他法官的任命方案也只发表一个简单的意见,主要强调其对司法官的纪律惩戒职能。由于被认为是国家解体和政治化的一种标志,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都被司法部尤其是被共和国总统所褫夺:作为司法独立的保障者,总统可以选择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成员,主持其工作,并且可以不采纳最髙司法委员会所给出的意见。[1]1993年7月27日第93-952号法律及1994年2月5日的宪法修正案对1958年宪法规定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成与权限作出了重大修改,建立了两个小组,一个负责法官的任命及纪律惩戒的法官小组,另一个负责检察官的任命及纪律惩戒的检察官小组。两个小组的共同委员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总统、议会两院议长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命。在司法委员会中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被增加,委员会的独立性被进一步加强。
现在的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16名委员组成。主席由共和国总统担任,副主席为司法部部长。4名委员不属于司法系统,为委员会两个小组的共同委员。其余12名委员皆为司法法院系统的司法官,被平均分配在两个小组中,法官小组中包括5名法官和1名检察官,检察官小组中则包括5名检察官和1名法官。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每人各指定一名委员(该委员须既不属于议会,也不属于司法法院系统);最高行政法院院长选举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相对于法官和检察官,这四人在常设机构中出席。法官小组包括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一名上诉法院院长,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其他两名法官以及一名检察官。同样,检察官小组包括一名来自最高法院的检察官,一名驻上诉法院检察院检察长,一名共和国检察官,其他两名检察官以及一名法官。(www.xing528.com)
法国宪法第65条赋予最高司法委员会两项职权,即对司法官的任命及惩戒。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小组有权对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大审法院院长的任命提出建议。委员会有权对这400左右个职位的候选人进行调查,查看档案材料,在确定人选后将建议案提交总统,然后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部长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司法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部长关于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检察院除总检察长外,所有的检察官都由司法部部长提名,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对司法部部长的提名发表一个简单的意见。但是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司法部部长一般都会顺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上诉法院的首席检察官则由部长会议任命。最高法院院长领导法官小组作为法官纪律委员会;总检察长领导检察官小组作为检察官纪律委员会。
由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作用在于促进各项国家权力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以使得司法官的任免和司法官在职业生涯中避免随意专断,但是法国总统在委员会中的优势地位,司法部部长参与其中(虽然只有建议权)以及来自于法官职业的委员会成员的优势地位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批评的声音。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认为在最高司法委员会中来自于司法官职业群体的人数占据了大多数,而非司法职业人士的代表性不足,而这会影响司法活动受到社会的监督程度。但是增加非司法职业人士在最高司法委员会中的人数并没有在司法官群体中受欢迎。这是因为司法官们普遍担心,如果吸收更多的“外行”进入最高司法委员会,那么这个机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与素质将会下降,并且,对司法官的任命与惩戒程序将很可能被政治化,从而对司法的地位造成负面影响。这样一来,法国司法官的地位就可能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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