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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官员的刑事责任及特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国,法官和检察官因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无可厚非的。法国司法官对其在履职中或私人生活中所做的一般违法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有一点例外,即法国司法官并不会因当事人对所作出的裁决不满而受到刑事追究。法国司法官触犯刑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其履行职责时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滥用职权、拒绝裁判及接受贿赂等。

法国司法官员的刑事责任及特权

在法国,法官检察官因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无可厚非的。法国司法官对其在履职中或私人生活中所做的一般违法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有一点例外,即法国司法官并不会因当事人对所作出的裁决不满而受到刑事追究。就此,法国最高法院曾作出了一个重要的说明:“根据保证审判官独立宪法原则,对司法判决的异议,无论是在其理由方面还是在其主文方面,都只能通过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诉途径来完成。此原则和判决前的合议保密原则使得司法判决本身很难构成重罪或者轻罪。”因此,司法判决的内容和对法律的运用一般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通常来说,法国司法官触犯刑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日常生活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抢劫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官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其必须在普通的刑事法院内接受审理,适用《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这是因为,尽管法国司法官拥有特殊而又荣耀的司法官身份与地位,但同时他们也是法国公民,其自然具有遵纪守法的一般义务。

法国司法官触犯刑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其履行职责时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滥用职权、拒绝裁判及接受贿赂等。在法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打击那些在行使法官职权时可能构成贪污、拒绝审判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针对司法官拒绝裁判的行为,法国刑法第434-7-1条规定,“法官及其他在法庭上负责裁判的人员,或者所有行政职权机关,在收到请求后拒绝裁判的,或者在收到上级警告或命令后仍继续拒绝裁判的”,可处以7500欧元罚金,以及5—20年禁止履行公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预审法官拒绝民事当事人之请求,决定不启动预审程序,或者预审法官拒绝当事人采取某些预审行为之请求的,均不构成拒绝裁判罪。

针对法国司法官徇私枉法的行为,法国刑法第434-9条规定:司法官、陪审员或者其他属于司法建制的任何人员、仲裁员,由法院任命的专家或者由各方当事人任命的专家,由司法机关指派负责进行调解、和解工作的人员,(2000年6月30日第2000-595号法令)于任何时候,无权而直接或间接所要、认可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以完成或放弃完成属于其职责范围之行为的,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2000年6月30日第2000-595号法律)任何时候,顺从前款所指之人的索要行为或者主动提出、给予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以图获取这些人员中任何一人完成或放弃完成属于其职责范围之行为的,处相同之刑罚。司法官意图利于或损害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犯第一款所指犯罪的,所受刑罚加重至15年徒刑并科225000欧元罚金。[3]

此外,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向来被看作国家躯体上的“破坏性毒素”,是对国家和社会根基的削弱。司法反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许多国家都健全了反腐制度,制定了《反腐败法》,成立了惩治贪污受贿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为此,2007年11月13日,法国颁布了《反腐败法》,增设了“为自己及为他人”谋利益以及“司法人员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贿及受贿犯罪”。《反腐败法》修改了上述《法国刑法典》434-9条关于司法人员受贿的规定,在任何时候为自己或为他人索要或同意奉送、许诺、馈赠、礼品或其他利益,以完成或放弃完成其职责行为,或者通过其职责提供便利的如下主体应处10年监禁刑及150000欧元罚金:(1)司法官、陪审员或其他在法庭上承担审判职责的人员;(2)法庭的书记官;(3)法庭或一方当事人所委任的专家;(4)司法机构或行政法院所委托的、负责协商或调解的人员;(5)依国内仲裁法履行仲裁职责的仲裁员。自此,书记官列入可构成司法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名单,而仲裁员则严格以本国为限。

依《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之规定,影响力交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以往,法国并未将司法人员纳入影响力交易犯罪的适格主体,广受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诟病。2007年的《反腐败法》填补了此空白。依修改后的《法国刑法典》第434-9条第1款规定,不管通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奉送、许诺、馈赠、礼品或其他利益,并滥用自身实际影响或假定的影响以获得434-9条所规定之人员有利判决或意见的行为,处5年监禁刑及75000欧元的罚金。第2款规定,不管通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顺从前款所指之请求,直接或间接索取奉送、许诺、馈赠、礼品或其他利益,并滥用自身实际影响或假定的影响以获得第434-9条所规定之人员有利判决或意见的行为,处相同刑罚。(www.xing528.com)

除了以上职务行为受到刑法的调整外,法国司法官的其他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比如法国刑法典第二章规定了“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其中第一节为“针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势罪”,就对包括司法官在内的人员的妨碍行政管理的行为确立了追责依据。按照第432-1条的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在其履行职务中,采取旨在使法律无法执行之措施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第432-2条规定,犯第432-1条所指之罪,已产生后果的,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第432-3条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或者负责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经公众选举受任职务的人,在其已得到正式通知终止其职务的决定或事由之后,仍继续行使其职务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0欧元罚金。

与刑事责任不同,法国司法官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惩戒责任通常有特殊的规则来规定,这些规则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而且这些规则或者是民事侵权法的规则,或者是司法公共服务的一般惩戒规则。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为法国司法官的特殊地位和角色意味着必须出于保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目的使司法官们免受民事诉讼以及纪律惩戒的滥用。因此,从整体上来说,与法国一般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相比,司法官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惩戒责任通常更为有限。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而言,则并非如此。针对司法官在行使职权时的犯罪,法国刑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对司法官进行刑事追诉的特殊规则与程序,或者针对司法行政中典型的疏忽如拒绝裁判,或者针对故意滥用司法职权。因此,法国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没有针对司法行为规定特殊的刑事制裁。在这些国家中,对法官追究刑事责任仅仅只适用于针对一般公务官员的刑事条款,比如腐败、疏忽或者拒绝执行公务,等等。

不过,对法国司法官进行刑事问责的几率非常之小。总体而论,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极少有司法官触犯刑律,这可能也是法国社会各阶层对司法官评价较高的原因之一。更何况在法国社会还存在着司法豁免的范围应不应该拓展到刑事责任的争议。在一些普通法国家中,司法豁免——仅仅适用于司法官在履行其职权时所作出的行为,而并不适用于他的私人行为或者疏忽——并没有仅限于民事责任,而是拓展到了刑事责任。比如在英国,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程序用来针对任何的英国法官,因为英国社会普遍认为法官在执行司法职权时所作出的行为属于他们司法权的范围。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刑事问责不能与民事问责等同,刑事问责并不存在司法豁免。在理论上,无司法职责就无司法责任。无论是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之中,法国法官的职责是属于公共职能的而非属于任何特殊私人的。因此,既然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或者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不负有任何特殊的职责,那么他违反这样的职责是不能招致任何责任的。然而,法官的行动还是可能违反其公共职责的,并且法律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把这些责任施加于法官。因此,一个真心诚意作为的法官不会违反任何职责,但是一个法官恶意的或者腐败的行为就并不能豁免,比如对于一名蓄意剥夺个人宪法权利的法官来说,他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如此,法国也针对蓄意犯罪的法官采取并不豁免的政策。其实,法国社会所追求的司法独立和公正必然要求不能排除针对法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刑事豁免因此必须要有所限制。虽然从司法豁免原则的范围最初是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内的,并且其是被严格地适用于故意和不当的司法行为。而近些年的趋势是这种司法豁免原则的严格性得以减轻了,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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