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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官任职保障制度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司法官的任职制度强调终身性,最根本的体现就是法律赋予了法官不受罢免的权利。其二,法官正常履职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第11条的规定,当发生针对司法官的恐吓、攻击或其他行为时,司法官均受到刑法和特别法规定的保护。与法国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司法官的收入颇丰。在组织上,法国司法官也享有充分的保障。

司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是指司法官在按照有关规定,一经任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受免职、撤职、调任、停职,或者降职、降薪等处分,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等所形成的一套制度体系。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早在英国创立,后来大部分国家确立了这一制度并加以扩充,成为一项确保司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基本制度之一。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凡是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国家,国家强有力的人事权力支持和良好的物质待遇,使司法官免除了后顾之忧,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的公正以及司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等方面都执行得比较好。在法国,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司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早在1958年《宪法》中,就明确了司法官的地位,此后在《司法官地位组织法》《司法官权益保障法》等各项法律中,逐步完善了司法官任职保障机制。法国司法官的任职制度强调终身性,最根本的体现就是法律赋予了法官不受罢免的权利。这是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的基本保证。但是司法官的终身任职,不包括法国检察官,他们随时可以被调离。这主要是由于检察官执行的是法国政府的刑事政策,他们都依法隶属于司法部部长管理

首先,法官的公正与独立是以法官的职位为前提的,只有被任命为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官的身份与职位行使审判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在法国,法官判案独立性享有多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律规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并且未经法官同意,不能传唤法官或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监督。当然,法官不受罢免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法官不受罢免,只存在于其履行职务期间,因为法官可能退休,可能因伤残而休息,也可能受到纪律制裁。在预定的时间内对担任某些职务的限制,不构成对法官不受罢免规则的侵害。根据2001年5月30日法律,大审法院院长的任期,同一上诉法院院长的任期均限制为7年,在同一大审法院任职的预审法官、家庭事务法官、少年法官、执行法官或治安法官的任期限制为10年。其二,法官正常履职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官并不为其作出的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威胁或侮辱法官以及针对法官人身和财产的暴力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在社会保障立法没有规定给予补助的场合,即法官不能从刑事犯罪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也将由国家负责补足。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第11条的规定,当发生针对司法官的恐吓、攻击或其他行为时,司法官均受到刑法和特别法规定的保护。如上述行为造成司法官受到损害,国家有义务弥补,并应立法就此损害以金钱弥补。特别是新刑法第434-24和第434-25条针对任何人通过行动、言辞或文字,企图使司法文书和决定丧失威信的行为,规定了刑罚,理由是这些行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1958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58-1270号法令第11条规定在司法官因履职死亡或死亡后,司法官的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因司法官的履职成为威胁、暴力、粗暴对待、伤害、诽谤或侮辱等行为的受害人时,可以请求保护。其三,对于审理过程中的敏感案件,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为避免当地民众舆论影响法官审判,可经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将案件移送至地域上相距较远的同级法院审理。其四,为保障司法审判不受媒体骚扰,以向法官和证人施压为目的而对诉讼程序发表的任何评论或侮辱性言论理论上均被禁止。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本身的评论,如果被最高法院认定已超过行使信息自由权的正常限度也被禁止。最后,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性在法国1958年宪法中便得到明确确认。

在法国,司法官是很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不仅因为其拥有较高的收入,更在于其被视为司法正义的化身。首先,法国司法官的薪金水平在社会各行业中属于中等偏上,优于法学教师的待遇。刚入职的法官月净收入约为2600欧元,其后随着工龄、级别增长而逐步增加,临近退休的资深司法官月薪可达8000欧元。与法国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司法官的收入颇丰。法国社会,在知识上,司法官是国家的精英阶层,在财富上,司法官是社会的中高产阶级。此外,法官的收入不是他们福利待遇最关键的部分,作为公务员,他们也享受良好的退休待遇。(https://www.xing528.com)

在组织上,法国司法官也享有充分的保障。在法国有司法官工会(Syndicat de la Magistrature)和司法官工会联盟(Union Syndicale des Magistrats)两个主要的司法官权益保障组织。其中,司法官工会成立于1968年7月,在政治取向上偏左,法国30%的司法官是其成员。它主要是保障司法官的独立性,捍卫司法官的职业权益,保障司法官履职、招录和培训等权利。它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呼吁避免经济和金融犯罪领域有罪不罚的情况,司法官依照宪法保障自由、反对媒体和政治的压力,控制警察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官的独立性。司法官工会有权宣传、组织集会和罢工等活动。它通过出版定期刊物,分享司法的最新发展和司法官的职业经验,并且可以派代表参加最高司法委员会、升迁委员会和国家司法学院的管理委员会。它也会与其他组织一起合作保障司法独立和基本人权,如人权联盟、律师职业发展机构、对囚犯和外国人的援助组织等。而司法官工会联盟是法国司法官最大的工会,创立于1974年,在政治取向上更中立,强调司法官和司法机构的非政治化和多元性。它旨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捍卫司法官的精神和物质权益,推进司法官招录、培训等职业生涯的进步,并旨在促进司法的便利性、高效率和人性化。此外,它也和欧盟与国际间的司法官协会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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