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司法官的晋升制度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法国司法官的等级制度。直到20世纪初,司法官的遴选都是根据个人偏爱,而不是根据资格和遴选名单,而且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晋升保障。1906年8月18日法律首次要求司法部部长制订一个晋升表,1927年7月21日法律则对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法国现行司法官晋升制度主要由1958年12月22日第58-1270号法律和1993年1月7日第93-21号法律规定。这些法规规定了有关司法官等级的区分。法国司法官共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司法官、第一等级司法官与第二等级法官。
为了避免徇私或者裙带关系,这些法规详细规定了晋升为第二等级法官、第二等级法官晋升为第一等级法官以及特级法官的条件与程序,二者不尽相同。2001年6月25日法律建立了一个新的金字塔形结构。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第二等级司法官人数应占司法团体总人数的65%—30%,第一等级司法官占28%—62%,特级司法官占5%—10%。
依据1970年12月22日法令第2条以及1993年1月7日法令的规定,晋升为第二等级法官首先必须有一定资历,但这并不是关键,重要的在于法官能被司法升迁委员会列入晋升名单。司法官只有经过选择注册到晋升表上才能得到晋升。但这一注册以工作年限为前提条件,具体工作年限根据升迁的可能性而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选择晋升人选过程中的专断性,晋升表由一个包括司法官升迁委员会制作。根据1958年第58-1270号法令第35条的规定,司法官升迁委员会由20名成员组成,即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审判长、院长、检察总长、总司法视察长(副司法视察长或司法观察主管)、最高法院1名特级法官和1名特级检察官、各上诉法院的2名院长及2名检察长、10名各地方法院选任的司法官(7名为第一等级司法官,3名为第二等级司法官)。其中,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每年该委员会将符合晋升条件的人按字母顺序写入晋升名单中。为保证晋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法律对晋升名单的制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共分为四个阶段:审阅有关材料阶段、对抗论辩阶段、公布晋升名单阶段以及法令任命阶段。起草晋升名单时,委员会须应了解每个司法官的个人履历特别是由其同级司法官对他职业活动所作出的评价以及填写的评分,审阅司法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对法官的评语,之后进入对抗论辩程序。法官可以就上级对他的评语发表不同意见。名单确定后,应向所有涉及的法官公布,同时要将名单张贴在每一个法院,未列入晋升名单的法官可以向升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再次将其名字列入晋升表中。异议被拒绝的,可以向司法部部长申诉。
晋升名单与特殊才能选拔名单不同。晋升名单对法官晋升级别起关键作用,而特殊才能选拔名单是为了选择一些有能力的司法官从事独立于其等级之外的一些职务。一个符合法律升迁条件的法官,并不一定是适合从事特定职务的法官。所以,一些司法官可以进入更高等级但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因为这些职务需要列入特殊才能选拔名单的人才能担任。依照1993年1月7日的第21号法令之规定,大审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助理大法官必须在司法官升迁委员会确定的特殊才能选拔名单中确定。升迁委员会的任命建议应送交最高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以及上诉法院领导。(www.xing528.com)
所有第二等级法官任命为第一等级法官及所有新职务的任命,必须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部长的提名,并在听取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后以法令形式任命。特级司法官的任命无须升迁委员会的介入,但是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以及属于特级司法官的大审法院院长,应有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肯定意见,或者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
2001年6月25日法令还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第一,任何司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司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第二,任何司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或共和国检察官。但是如果司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例外。第三,如果没有在一级司法官等级上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司法官都不得任命为特级司法官。如果司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第四,任何司法官,如果他不是特级司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见习法官或见习总律师之后没有任过其他一级司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司法官。
总的来说,法国司法官晋升制度十分严格,程序透明,注重公正性。法律对司法官的晋升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晋升的条件也很苛刻。得到晋升的司法官,只在一个法院任职不行,任职期限不够也不行。法官晋升的透明度也很高,不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而且升迁委员会组成人员较多,有各方面的代表。这种制度基本上可以保证司法官晋升的公正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