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官在通过会考后,司法学员还必须继续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分配到法院工作。司法官培训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使初任司法官和现职司法官,在上岗之前或在岗期间接受培训,以使其达到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效能,适应任职要求和实际工作发展需要。
司法官的培训主要分两种:初任司法官培训和在职司法官培训。由此,该校也分为两个校区:波尔多校区是该校总部,具体负责初任司法官培训;另一个校区设在巴黎,主要负责在职司法官培训和国际交流。
按照法律规定,进入国家司法学院的司法学员必须接受为期31个月的培训,包括在国家司法学院的专业学习以及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初任司法官的培训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校理论学习,时间为一年。所学课程包括所有涉及法院或检察院工作的理论知识,如法庭审判业务知识等。从2007年开始,司法培训项目又增设了一些新课程,如心理学、英语、有关欧盟法律方面的课程等。此外,学员还要上德语和西班牙语等外语课程。第二阶段是实习阶段,时间也是一年。学员们要分别到法院和检察院去实习,跟当地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学习所有的办案过程。第三个阶段还是实习,时间为3个月。这次他们要实习的部门不是法院和检察院,而是与其相关的法律部门,如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宪兵队、拘留所、儿童中心等。以上三个阶段的学习结束后,学校会给学员评分,然后根据成绩排名,由学员自己选择任职的岗位。国家将综合考虑学员成绩、实习打分、本人意愿以及空缺司法官职位等多方面的因素,最终决定该司法学员的工作岗位。如果成绩不理想,则有可能被终止其职业生涯或被责令重修学业。最后,等司法学员们确定了职业后,国家司法学院将再对他们进行4个月的培训。第四阶段的培训,实际上就是岗前培训,针对性更强。法官和检察官将分别就不同的工作内容接受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比如,选择当法官的,就给他与法官工作有关的培训;选择当检察官的,就给他与检察院工作相关的培训。此阶段的培训也分为两个部分:在校培训和实地培训。实地培训是将学员送到他们选定的部门去进行“实战演习”。只有完成了上述四个阶段的学习和培训,成绩合格者才能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可见,法国的初任司法官培训制度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努力追求实用性。(www.xing528.com)
在成为司法官之后,为了使得司法官适应现代司法的特点,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法国对在职司法官还实行继续培训制度。相比初任司法官的培训而言,在职司法官继续培训实行得比较晚,直到1972年5月4日第72-355号法令第50条才首次规定对司法官实行继续培训。在法国,司法官接受继续培训,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自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司法学员在国家司法学院学习的时间被缩短,所以规定了强制性继续培训制度,刚刚毕业的司法学员在4年内必须接受每年1个月的继续培训。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在国家司法学院的学习期限又被延长,强制性继续培训制度被取消。但同时,1992年2月25日第92-189号法律将继续培训规定为司法官的一项权利,任何司法官每年都有权接受至少5天的培训。作为例外,通过特殊会考或者辅助会考遴选出来的司法官,则具有接受继续培训的义务,在其获得首次任命后的4年内,每年必须接受2个月的培训,在其获得首次分配职务的6年内,则必须接受总计3个月的培训。由于司法官工作量大和缺乏司法资源等原因,司法官继续培训权行使的有效性并不高,而且由于担心职务被替代以及避免工作积压,司法官都不太愿意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因此,2007年3月5日组织法将接受继续培训规定为司法官的义务。
继续培训由国家司法学院根据国家行政法院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予以组织。继续培训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集中性继续培训,由国家司法学院集中进行;另一种是地方分散性继续培训,由国家司法学院基于法国最高法院和35个上诉法院的提议进行组织,由国家司法学院资助,并在各个地区进行相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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