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之前,司法官职位是可以捐纳和世袭的。但1789年9月4日宪法废除了此种做法,以司法官的遴选制度取而代之。经过一系列发展完善,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对司法官遴选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同时适用于法官与检察官。按照此法,有两种遴选职业司法官的方式:一是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学习后经选任为司法官,二是直接被任命融入司法团体的方式。
第一种遴选方式是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学习后经选任为司法官。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分为两种情况:考试进入和凭资格直接进入。招考司法学员的工作由国家司法学院承担。考试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又分为三种会考:学生招考、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在职人员的招考。根据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成为司法学员应当具备以下共同条件:拥有法国国籍;行使公民权并且心智健全良好;遵从国家服务规定,品行端正;具备执行司法官职务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或可给予长病假后被权威机构认为痊愈的。第一种会考为学生招考。考生在考试当年1月1日必须尚未满27周岁,在高中毕业后进行了为期至少4年的高等院校学习,并具备毕业文凭。这一文凭可以是法国的,也可以是法国认可的,或者欧盟成员国颁发并由法国司法部部长根据专门委员会意见承认其具备同等效力的。政治学院颁发的文凭和巴黎高等师范学院颁发的文凭也可以接受。需要注意的是,1958年12月22日法令第17-1条并未要求高中毕业后在高等院校为期至少4年的学习必须是法律专业。第二种会考为公务员招考。这种考生不需要具备学生招考中所要求的文凭,但是必须在国家、地方行政单位或者公共事业团体法人单位工作4年以上,并且年龄应在27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法令规定这种会考与学生招考必须是“同等水平”,其宗旨是便利公共机构内的内部晋升。第三种会考是其他在职人员的招考。此会考仅对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在地方民选代表或者以非法律职业人员身份从事法律工作已满8年的人开放。候选人不需要具备任何学位。对于通过考试进入国家司法学院来说,不论是学生,还是公务员或其他在职人员,每年最多只能参加3次考试。
还有一种凭资格直接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学习的方式。对于一些资历比较丰富且具备一定职业经验的人,法律规定他们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进入国家司法学院。1958年12月22日法令第18-1条规定,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并且符合第16条其他条件,在司法、经济、社会等领域具备4年工作经验,能胜任行使司法职务者,得具备司法学员的资格。符合以下资格者,亦有司法学员的资格:除博士学位外,尚有其他高等学历的法律博士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后曾于公立高等学校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为期3年且拥有司法学科高等学历者。以上候选人的年龄必须在27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并且他们的任命要征得司法官晋升委员会的意见,并且,这部分所录取的司法学员人数不得超过经国家司法学院考试录取者人数的1/3。(www.xing528.com)
第二种遴选方式是直接被任命从而融合司法团体。直接被任命为司法官就是指不需要进入国家司法学院学习而直接被任命为司法官,这种方式主要面对的是一些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和司法教学经验的从业人员,比如律师、书记员、公证员和大学教师等。这种直接遴选方式规定于1960年,但很少适用,因为规定不太具体,难以操作且这种方式总是受到司法界的强烈抵制。但1992年2月25日第92-189号法律扩大了直接遴选方式的适用。虽然自1991年以来通过直接任命而产生的司法官的人数一直在减少,但是2007年2月25日法律还是扩大了可以通过该种遴选的司法官的人数:所遴选的第二等级的司法官人数不得超过前一年遴选的同级司法官总数的1/4(不再是1/5);所遴选的第一等级司法官人数不得超过去年所遴选的同级司法官总数的1/10(不再是1/15)。由此,法国立法者希望以更多的有经验的司法官来取代年轻、没有经验的司法官。总的来说,此种遴选的程序十分严格。首先,必须向建立一个筛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各种审查后作出筛选。候选人经筛选后,必须参加国家司法学院的培训并在法院进行实习。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选拔委员会才能鉴于候选人的职业资历免除其培训义务。培训结束后,国家司法学院将每一个候选人提交司法学员评级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作出是否录取的决定,对于拒绝录取的决定,评级委员会必须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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