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规定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宪法委员会在司法领域作出的裁决所确认的原则,也构成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宪法渊源。法国《刑法典》作为司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司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拒绝审判或者权力滥用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也为打击法国司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腐败行为进而追责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国《民法典》也有涉及法官责任的规定。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规定

司法责任制度的运行以法律为依托,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司法责任体制建立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上。这些形式多样的法律渊源大体主要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惩戒实践中形成的判例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以及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与原则。法国1958年宪法第八章第64—66条对法国司法制度作出了纲领性规定,包括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司法官地位及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及其组成的规定,自然也涉及司法责任制度部分的内容。比如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审判官是终身职业。”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对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司法责任特别是惩戒责任的追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法国宪法第65条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的任职、委员会成员及其职能作出了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9名委员。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部长关于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所有公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宪法委员会在司法领域作出的裁决所确认的原则,也构成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宪法渊源。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1970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司法官独立地位和审判官职务终身性案的判决。

其次,法律与行政法规是有关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这一部分的法律规范主要被编入各相关的法典之中。在法国,法典通常是由法律和条例(即行政法规)两部分组成。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不限于议会通过的法律,它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议会的授权下,在其授权的领域和期限内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后又被议会所认可的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文件。由于这种文件最初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所以又被称为法令-法律。法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法国司法责任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定。

法国《刑法典》作为司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司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拒绝审判或者权力滥用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比如法国《刑法典》第434-9条规定,司法官在任何时候,直接或者间接地索要或者认可本人或他人利益之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以完成或放弃完成属于职责范围之行为的,处10年监禁并处150000欧元罚金。司法官意图利于或损害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犯第一款所指犯罪的,所受刑罚加重至15年徒刑并科225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1条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在其履行职务中,采取旨在使法律无法执行之措施的,处5年监禁并科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2条规定,犯第432-1条所指之罪,已产生后果的,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3条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或者负责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经公众选举受任职务的人,在其已得到正式通知终止其职务的决定或事由之后,仍继续行使其职务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4-7-1条(1992年12月6日第92-1336号法令)规定,司法官,司法建制中任职的任何人,或者任何行政当局,在其受到请求之后,拒绝作出公正裁判,或者在其上级发出警告或命令之后,仍拒绝作出公正裁判的,处7500欧元罚金并且在5年至20年之内禁止担任公职。2007年11月13日,法国又颁布了《反腐败法》,增设了“为自己及为他人”谋利益以及“司法人员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贿及受贿犯罪”。这一法律也为打击法国司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腐败行为进而追责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国《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司法组织法典》等法律规定了司法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在履行对无能力人的监管职能时,对任何过错造成的损害,国家都具有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典》第622条及随后条款规定被认定无罪的被判刑人,有权按照判刑对其造成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得到全额赔偿金。《刑事诉讼法典》第149条涉及了先行羁押的赔偿责任,规定:在不影响适用《民法典》第505条及随后条款的情况下,在以最终确定的不起诉,免于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之决定终结的诉讼中受到先行拘押的人,如拘押对其造成了明显不正常且特别严重的损失,可得到赔偿。《司法组织法典》第L781-1条规定,国家对由于执法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只有在重大失误和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此项责任。对于法官的个人错误,将根据法官团的条例和组成裁判审理权限分配机构的特别法律,判定法官应承担的责任。国家保证对由于法官个人所犯错误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针对法官和大法官提出的上诉除外。然而,民事诉讼法第505条规定的条款继续执行,直至有关大法官对个人错误应承担责任的立法条款生效为止。1972年7月5日法律宣布国家有义务“对司法公共服务不善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同时强调“(国家)只有在严重过失或者拒绝审判情况下才承担此责任”。

此外,法国《民法典》也有涉及法官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如果法官没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而拒绝裁判,也会被依法追究惩戒责任。

法国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是现行的针对司法官作出的最为集中和系统规定的法律文件。该法令分为10章,共计85条。该法令对法国司法官的招聘、任命、地位、职务以及纪律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也是法国司法责任制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令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司法官作出了诸多禁止性规定,比如第6条规定了司法官在任职前的宣誓义务以及保守审判秘密与司法官尊严的义务,第8条规定了司法官的禁止兼职以及不得额外受薪义务,第9-1条规定了司法官的竞业禁止义务,第10条规定了司法官的禁止介入政治义务,第11-1条规定了司法官因过错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等。该法第7章专章规定了“司法惩戒”,对司法官因犯纪律过错而承担的惩戒责任相关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惩戒事由、惩戒机构、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

最后,判例也是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严格来说,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而法国这一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如此笼统地认识判例在法国法中的地位稍有不妥。正如约翰·亨利·梅利曼在其《大陆法系》一书中指出:“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是,任何法院都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约束……但这仅是理论上的要求,实际上并非如此……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的区别。”[10]在法国,虽然法官没有创制或制定法律规则的权力,但是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对司法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可以说,法国没有判例法制度,但是判例却真实存在。这些关涉司法责任的判例主要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特别是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公布的司法官惩戒相关判例,它们共同形成并勾勒出了法国司法责任制的大致轮廓,构成法国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法律渊源。

【注释】

[1]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www.xing528.com)

[2]万毅:《法国检察官的身份之谜》,载《检察日报》2015年8月4日03版。

[3]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4]《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02页。

[5]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

[6]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1期。

[7]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8]司法独立可以潜在地让法官有机会去隐瞒自己不道德的行为。对司法权腐败的讨论,Richard J.Scott,“Towards an Ethic to Control Judicial Corruption”,in Strengthen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Eliminating Judicial Corruption,CIJL Yearbook,2000,p.117.

[9]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10][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