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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国”之维指的是法国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仅仅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两者在内的司法官。这也是法国司法责任制的特殊之处。司法责任是对违法司法行为的制裁,而这种违法行为只有司法官的行为涉及司法权时才能产生。这意味着,法国检察官被置于以司法部部长为顶点的上命下从的阶层监督之中。有些学者据此认为法国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而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这表明,司法部部长作出的指示必须是书面的且归入诉讼案卷。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成果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国”之维指的是法国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仅仅包括法官检察官两者在内的司法官。这也是法国司法责任制的特殊之处。

司法责任的主体自然是司法官。司法责任是对违法司法行为的制裁,而这种违法行为只有司法官的行为涉及司法权时才能产生。与此相适应,对这种职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只能是由司法官承担,而不能由其他无权行使这种职权行为的机关和个人承担。在法国,法官自然是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这无须赘述。但除法官外,检察官也是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之一。这就决定了法国司法责任并非仅仅只有审判责任,也包括了检察责任。

现代检察官制度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被誉为“革命之子”,法国亦因此成为现代检察官制度的滥觞地,并奠定了现代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过,法国检察官自创设以来即恪守上命下从的等级制传统,并在组织上隶属于行政机关,遵循所谓的“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根据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法国《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检察官受其上级及司法部部长的节制与指挥。这意味着,法国检察官被置于以司法部部长为顶点的上命下从的阶层监督之中。法国的司法部部长虽然不具有检察官身份,但却是法国检察官的最高行政首长,对全体检察官享有外部指令权,包括一般指令权和个案指令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吗?法国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吗?有些学者据此认为法国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而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1]因此,按照这一逻辑,法国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因过错而承担的责任并自然不属于司法责任了。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www.xing528.com)

首先,“检察一体”虽然限制了检察官执行职务的主体性,但并未否定检察官的主体性。也就是说,检察一体制与检察官的主体性相互设置了制度边界,二者之间取得协调。在法国,检察一体并不排斥检察官的主体性。其一,法国检察院行使的也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司法警官、检察官、检察长间是上命下从的关系。司法部行使对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和上诉法院检察长的领导权,两检察长定期向司法部部长汇报所有重要的案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检察长对上诉法院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都有支配权,检察长指挥、监督司法警官和司法警察。其二,检察官职权范围较大。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具体职权有:在诉讼程序开始阶段,指挥、监督司法警察的活动;在刑事法庭上,提起刑事起诉并出庭,检察官还可适用追诉替代程序,并且所有裁决必须在检察官在场时才能宣布;提起上诉的权力;在刑事诉讼结束阶段,负责保证判处的刑罚得到执行。由此可见,法国检察官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较大。其三,检察官、检察院独立办案。尽管法国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属于行政机关,但是检察院在行使检察职权时是独立的,检察官在办案时也是独立的。比如上诉法院检察院的构成,它是由1名检察长、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名组成的,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主要工作是代表起诉,检察长的主要工作是行使行政职权。检察官除了依法办好案件,不用去为办案、开会、公务接待等问题耗费精力。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对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不行使任何领导权,直属司法部部长领导。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司法部部长有权就其知悉的违法情况向检察长揭露,可通过书面的形式指示检察长接受案件”。这表明,司法部部长作出的指示必须是书面的且归入诉讼案卷。2004年3月9日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制定了“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为贝尔本第二号法律)”,根据该法律规定,司法部部长有权发出有关公诉的一般性指示,但对于个案,司法部部长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得要求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

此外,《法国宪法》第66条规定:“没有任何人可以被任意地拘禁,司法权是个人自由的维护者,确保尊重此一法定原则。”而法国宪法委员会在1993年8月11日的解释中则明确指出:“《法国宪法》第66条所规定的司法权,确保尊重个人自由的大原则,同时对于法官与检察官一并适用。”[2]而法国1958年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1条便开宗明义:“司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上诉法院的法官和上诉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以及在司法部履行行政职能的法官和检察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上诉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官,其上分别设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各级司法官分别行使按照其等级所属的职权。地方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检察署在审级上隶属于上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检察署。”故此,在法国,检察官与法官同属司法官,其承担的检察责任与法官承担的审判责任同属司法责任范畴。

其实说到底,法国之所以将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主要原因和逻辑在于,其认为司法权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个人自由,而法国检察官作为《法国宪法》看守人,正是为保障民权而设,因而检察官也是司法官。根据上述逻辑,独立性或许并不是司法权唯一甚至是最重要的特征,维护个人自由或者说致力于实现公正,才是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性特征。基于此,检察官在独立性上虽然较之法官有所不足,但在公正性上,即维护个人自由的功能上,两者并无差别,皆属司法权的范畴。因此,法国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法官外,当然包括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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