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检察院在法国法院中的独立地位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检察院在法国法院中的独立地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检察院设在法院中,但这并不表示检察系统依附于法院。但在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等民商事法院中,检察院职责同样得以体现。驻上诉法院检察官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上诉案件和重罪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法院检察长授权任何一名属于本上诉法院管辖区的检察官,在重罪法庭行使职权。另外,在违警罪法庭,由于第五级违警罪必须有检察官的参与,驻大审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检察院在法国法院中的独立地位

现代检察制度发轫于法国,后被德国等欧洲国家引入,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从这点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大陆法系国家并无不同。关于检察制度,各国均取范于法国,故其间则无在自由主义诸国各种法制中所见之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对立。[24]因此,了解法国检察体制,对于研究现代检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法国检察院设在法院中,但这并不表示检察系统依附于法院。在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检察院只设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但在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等民商事法院中,检察院职责同样得以体现。在普通行政法院系统中,严格来讲并没有设立检察院,由政府特派员履行检察院的职责。在专门行政法院中情况则更为复杂,审计法院和财政与预算纪律法院中设有类似驻普通司法法院的检察院,而在行业协会的纪律惩戒法院等另外一些专门行政法院中,检察院职责由政府特派员行使。

(一)驻最高法院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又称为驻最高法院检察院,设在最高法院。由1名总检察长,首席总检察官和总检察官组成,其中6名总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指派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驻最高法院检察院职责十分特殊,与驻上诉法院及大审法院检察院有所不同,它并不行使实质意义上的公诉职能。其首要任务是保证全国范围内法律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时符合立法原意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

(二)驻上诉法院检察院

驻上诉法院检察院由1名检察长、人数不等的若干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组成。驻上诉法院检察官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上诉案件和重罪法院审理的案件。检察长代表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院以及驻上诉法院所在地的重罪法院的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长授权任何一名属于本上诉法院管辖区的检察官,在重罪法庭行使职权。检察长有责任保障在上诉法院辖区内适用刑事法律以及该辖区内检察院的运作情况,是本辖区内所有检察官的上级,有权指派任何检察官的工作,并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司法警察警官和司法警察警员也受上诉法院检察长的监督。

(三)驻大审法院检察院

驻大审法院检察院由1名共和国检察官领导,全国共设有181个驻大审法院检察院。根据法院规模不同,由人数不等的助理检察官以及代理检察官协助。共和国检察官隶属于上诉法院检察长。大审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相应的法庭称为“轻罪法庭”。因此,驻大审法院检察院在预审、轻罪法庭开庭时行使职能,必要时出庭大审法院民事庭。由于重罪法院也可以设在有大审法院的城市,共和国检察官或代理检察官也代表其辖区内设立的重罪法院的检察院。另外,在违警罪法庭,由于第五级违警罪必须有检察官的参与,驻大审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对于其他违警罪,如果其认为有必要替代在通常情况下履行此种职责的警察分局局长,则可在各种案件中行使检察院职权。在警察分局局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检察官的职权由共和国检察官交给居所所在大审法院辖区内的一名警察局局长或者一定级别的警官行使;或者在该地没有警察分局局长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则可以指定大审法院辖区内的警察警官或正、副督察行使检察官职责。

在违警罪法院或者邻近法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检察院。依照案件性质,检察院的职能分别由不同机关或专业人员行使,除了驻大审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分局局长外,还包括林木水道工程师、违警罪法院所在地的市镇行政区的市长、镇长或者其助理等。例如,如果是涉及国家道路的违警罪,检察院的职能则由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行使。

【注释】

[1]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4][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5]谢东慧、雷金火:《浅论拿破仑的法治思想与司法实践》,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6][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4页。

[7]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8]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www.xing528.com)

[9]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10]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11]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0页。

[12]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13]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14]刘新魁、张凝:《法国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15]刘新魁、张凝:《法国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16]刘新魁、张凝:《法国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17]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114页。

[18]曾涛、梁成意:《法国法院组织体系探微》,载《法国研究》2002年第2期。

[19]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20]周佑勇、王诚:《法国行政法院及其双重职能》,载《法国研究》2001年第1期。

[21]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0期。

[22]钟国允:《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合宪性审查程序》,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1期。

[23]侯伟:《法国两套法院体系的“平衡器”》,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4日第004版。

[24]黄东雄著:《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中央文物供应社1986年版,第2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