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行政法院造就了行政法。[19]其产生的理论根源便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提的三权分立,但是对司法权的理解法国与其他国家并不一致,法国人认为司法权仅仅是解决民、刑纠纷的,而裁决行政纠纷属于行政权的范围,故在普通法院之外,应该设立行政法院专门解决行政纠纷。与普通法院体系类似,法国行政法院体系也呈现一种金字塔结构,最高行政法院处于金字塔顶端,上诉行政法院和初审行政法庭构成金字塔底部,此外,还有若干专门行政法院。
(一)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前身是国家参事院,在拿破仑上台后,为加强中央集权,让行政机关不受牵制的实施行政权力,并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在制度上加以落实的成果,其创立之初,主要是为政府起草和审查法律草案,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但参事院的裁决必须由国家元首作出,所以国家元首保留行政裁判权。[20]普法战争后,参事院一度被废除,直到1872年才恢复。同时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权,从此,为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最高行政法院顾名思义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它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为中央政府提供咨询,在立法和行政事务上给予意见,国家总理是法定的院长,但不参加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最高行政法院由内阁任命的副院长负责。
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受司法部领导。在理论上,和其他文职行政官员一样,由公务员一般地位法支配,但是行政法官又受该职位地位法的管理,在职位保障上比一般行政官员更优越。行政法官是不能被罢免的,这条规定已经被承认具有宪法规则效力。宪法委员会在1980年7月22日的一个判决中宣称行政法官独立的原则是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了避免外界对行政法官处理案件的干扰和压力,使行政法官更好地独立行使其行政权力,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晋升采取年资制,其职位的提升不受主管上司的影响,是按照工作年份的提高而晋升。一级助理办案员必须工作满8年才能晋升为查案官,查案官晋升为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必须在最高行政法院服务至少12年以上。但也有例外,一些重要职位由政府选任,例如任命政府专员和组长,先由副院长或司法部部长推荐,再由总理或部长会议的命令任用。最高行政法院成员的纪律也很公正严明,在对成员纪律处分时,要由纪律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纪律委员会的成员囊括组长、秘书长、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查案官和助理办案员的各级代表,纪律处分时必须说明理由,受处分人有权阐述自己的意见。
(二)上诉行政法院
1987年12月31日在通过的《行政诉讼改革法》中,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Cours Administratifs d'Appel),其建立是为了缓解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审的负担。它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一般来说它可以受理所有地方法庭的上诉案件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保留上诉审管辖权的除外。
上诉行政法院首先在巴黎、里昂、南锡、南特、波尔多这5大城市设立,后来又在马赛、凡尔赛和杜埃增设。其相关法律在1989年1月1日实施。上诉行政法院适用行政法院法(Code Justice Administratif,简称CJA),此法典适用于全部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它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各行政法庭的诉讼程序。(www.xing528.com)
上诉行政法院的成员和行政法庭的成员共同形成一个群体叫作“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群体”,对比全国普通法院成员同属一个群体,具有同等地位,行政法院系统是截然不同的。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组成的群体和最高行政法院成员的形成界限分明,前者进入后者是需要循序渐进的。上诉行政法院招聘的正常途径是从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的学生中筛选,但是由于上诉行政法院成立初时,需要扩充大量的行政法官,所以放宽了进入的条件和途径。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群体的成员是遵循等级制的,只要达到一定等级的成员才有权利进入上诉行政法院,同普通法院一样,上诉行政法院的成员也实行终身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动职位,只有临时调到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除外。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成员的提升和纪律处分是由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高级委员会决定的,后来从1990年开始,最高行政法院总秘书局对该群体进行管理。
(三)初审行政法庭
行政法庭(Tribunaux Administratifs)是最普遍的审理行政案件的初审法院,其包括法国本土行政法庭和海外省行政法庭。行政法庭对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行政法庭可分为三种:巴黎行政法庭、外省行政法庭和海外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议有普遍管辖权。
在法国本土共设有28个行政法庭,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有9个,每个行政法庭又分成2—8个分庭,由一名特级庭长和一名或数名副庭长组成。每个行政法庭可以全员参加审判,即组织所有分庭一起审理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典,有些诉讼案件是可以由行政法庭庭长一人审理,或由为此委派的一名法官来审理。这说明,行政裁决越来越倾向于由一名独任法官审理,而不是以前的合议制形式。
前面提到,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是由成员组成的一个群体,根据级别和年限晋升。行政法庭成员分为7级,包括:最底层的二级行政法官、一级行政法官、特级行政法官、行政法庭庭长、行政法庭特级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副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庭长。所有人员由最高行政法院的秘书长领导。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庭法官的独立性在法国逐渐受相关人士的关注,1990年6月25日法律和1997年3月25日法律的完善和修改,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旨在确定行政法官职业的终身性,未经法官本人同意,不能对其工作进行调动,即使是晋升也不行。
(四)专门行政法院
在法国还有几十种专门的行政法院,比如战利品委员会、卫生法院、社会救助国家委员会、难民救济委员会、审计法院、大区审计法庭以及财政与预算纪律法院,等等。但实际上,无论是从职能还是从人员结构上,这些专门的行政法院与通常所说的法院有很大的区别。从职能上讲,这些专门的行政法院在某些领域同时被赋予了司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既是司法机构也是行政机构,具有职能的双重性;从人员结构来讲,专门的行政法院的人员并非全部由职业司法官组成,为了保证审判治理,立法者在专门的行政法院中增加了部分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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