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采用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的双轨制,即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法院与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是两个不同的各自分立的法院体系。[13]这里所说的普通法院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法院,主要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一)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iotn)是司法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法院,也称“最高上诉法院”或“撤销原判法院”,设立于1790年,是法国唯一一所对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法院。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只复议法律问题,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不审理案件的事实,因此其职能是法律审。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一般不自行改判,不制作新判决,原则上只宣告撤销原判或维持原判。在撤销原判时,一般将案件发交与原审法院同一审级的另一法院重新审理,也可以部分维持原判、部分发交重审。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原判,不发回重审。[14]
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和1996年5月31日第96-482号法令的规定,最高法院设6个审判庭,其中包括1个刑事审判庭和5个民事审判庭。5个民事审判庭分别是第一、第二、第三民事审判庭,经济和金融事务审判庭,社会保险事务审判庭。[15]
最高法院设院长l人,庭长6人,法官85人,助理法官43人,此外还设有一些办案助理员。最高法院院长虽然没有任何审判职权,但他是法院的最高领导,从事重要的行政职能,特别是主持大法庭和混合法庭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院长还领导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现职法官的纪律惩戒问题。如果院长认为合适,自己也可以担任一个审判庭的庭长。庭长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参加最高法院大法庭和混合法庭审理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的职务实行终身制。根据1992年的组织法,允许遴选部分具有25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人,作为特别事务法官到最高法院工作,为期5年,以弥补最高法院法官数量的不足。最高法院助理法官的职权近些年有些变化,受院长指派他们也可以协助审理案件。办案助理员一般从事法院的行政事务工作,特别是文件资料工作。不过其中部分人的工作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有18人从事原来由助理法官从事的工作。
法国最高检察院设在最高法院,因此也可称作最高法院检察院或驻最高法院检察院,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但相对独立,不直接隶属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院设总检察长l人,首席总检察官l人,总检察官22人。另有2名总检察官在巴黎上诉法院工作,但隶属于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法院设有书记室,有书记员200余人,由主任l人领导。
最高法院院务会议由院长、各审判庭庭长、总检察长、首席总检察官组成,书记室主任协助工作。院务会议的主要职能是研究院长提出的建议,拟制法院内部规定,确定庭审的数量和审限,制定国家级鉴定专家名单。
最高法院的具体审判组织为审判合议庭,一般由5名法官组成。为加快某些上诉案件的审理进度,1979年1月3日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各审判庭均设置一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有限人数合议庭”处理案件。但撤销原判的决定,只能由5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合议庭作出。
最高法院另设混合法庭及大法庭,负责审理不宜由普通合议庭审理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混合法庭由1967年的一项法律设立,负责解决跨数庭管辖范围的问题以及判决发生解释矛盾的问题。如果必要,由院长签署指令,召集至少3个相关审判庭的代表出席。混合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各有关审判庭的庭长及2名法官参加,一般可以有13—25名成员。大法庭管辖最高法院相关审判庭已经作出裁判,相同当事人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上诉,并且最高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大法庭由院长或者最资深的庭长主持,6个审判庭的庭长及每庭1名法官参加,共有19名成员。由于大法庭包括各庭庭长及法官代表,因此也称“最高法院全体代表会议”。大法庭取代了原来有35名成员的“会审庭”。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出席最高法院混合法庭和大法庭开庭,但可以由首席总检察官或其他总检察官代替。
无论针对普通法院或特别法院的裁判决定,均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最高法院只负责监督司法系统法院作出的判决。国家“最高特别法庭”的判决不受最高法院的监督;行政法院系统作出的处罚性裁判决定也不受最高法院的监督,而是受国家行政法院的监督。[16]
(二)上诉法院
在法国司法法院体系中,原则上实行二审终审制,上诉法院是司法法院体系中主要的二审法院,负责对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审理,在法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上诉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但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法律复核审。最高法院仅仅进行法律审查,而不进行事实审查,除一审终审案件或存在特别上诉机构之外,凡是未经过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都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法律复核审。[17]
上诉法院院长是上诉法院的首席司法官,在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上诉法院院长还是最高法院大法官。院长在一个上诉法院的任期最长为7年,在其任期届满前6个月,可申请司法服务副总视察员职位。院长负责保障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征求全体法官大会意见后,有权分配法官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工作,还可以对辖区内的所有法院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转。此外,上诉法院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持上诉法院一个审判庭的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上诉法院司法机构内设审判庭和特别审判组织。每个上诉法院里设立的审判庭数量由法院的重要程度决定,例如巴黎上诉法院有25个审判庭,艾克斯普罗旺斯上诉法院设有16个审判庭。每个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由庭长主持庭审。根据上诉案件的性质,审判庭可以分为民事法庭、社会法庭、轻罪法庭、未成年人法庭、刑罚适用法庭等。上诉法院原则上实行合议审判制,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但考虑到某些案件的重要性,采用更加庄严的庭审形式,例如两个庭或者三个庭联合审理。根据审理案件的种类,又可以分为重要庭和联席庭,前者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案件,由两个庭组成合议庭,后者管辖范围基本以司法职业为主,例如接受法官宣誓、新法官的任命等,由两个庭或者三个庭组成合议庭。
上诉法院有多个全体大会,例如法官全体大会、检察官全体大会、公务员及书记员全体大会,规模最大的是由全体司法官、公务员及书记员组成的全体大会。一些行政管理的决定,需要全体大会作出或者征求全体大会的意见后作出。
(三)初审法院
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大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全部民事案件都可由大审法院管辖,其主要审理合同案件和家事案件,也审理部分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商事法院审理,没有设立商事法院的地区,则由大审法院审理)、民事责任案件、身份关系案件、物权关系案件等。但离婚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动产拍卖案件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大审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有一整套专门的诉讼程序,称为大审法院民事诉讼程序。[18]
小审法院(Tribunal d'Instance)。小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但它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实小审法院相对于大审法院来说,其规模、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较小,它的诉讼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单。
劳动法院(Conseil de Prud'Hommes)。它是审理劳动契约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最早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前在法国里昂的劳动法院,在当时主要解决纺织行业的劳动纠纷,后来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形成现在的劳动法院,其法官是由劳资双方代表构成的,劳动法院的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没有报酬的,审理案件的工作属于义务性质。
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它是审理裁判商人之间在实质上或形式上所涉及的商事行为,以及有关商事公司职员诉讼和商人破产案件的专门法院。商事法院在进行商事诉讼的过程中,其程序与小审法院有许多相似之处,较之大审法院的诉讼程序更为灵活。
农事租赁法院(Tribunal Partaires des Baux Ruraux)。它简称农事法院,它是专门审理关于农地租佃纠纷案件的机关,由于土地所有人与佃农之间的纠纷常常很难与劳动纠纷区分清楚,因此,有的案件由劳动法院管辖,故其审理案件数量逐渐减少,在诉讼程序方面更强调简易和低成本,而且特别重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
社会保障法院(Tribunal des Affaires de SéCuritéSociale)。它是专门审理有关社会福利案件的机关。当事人在向该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向有关的社会保障机关提出解决的请求,只有当事人对保障机关的解决不服时,或保障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时,才能向社会保障法院起诉。
违警法院(Tribunal de Police)和轻罪法院(Tribunaux Correctionnels)。它是部分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主要管辖程度不等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重罪法院(Cours d'Assises)。也称巡回法院,审理5年以上徒刑或苦役的案件,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一般一个季度)开庭。重罪法院的判决为终审,但可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
其实上例举证的仅仅是常见的初审法院,在法国还有很多专门初审法院,如:少年法庭、军事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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