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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时期法国司法制度变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制宪会议以《人权宣言》作为革命时期的纲领,废除了原有的封建司法特权,简化了司法机构,并通过选举法官和设立陪审团,革命时期的政府建立起了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司法制度。这一时期,还确立了法官选任制度。大革命之敌的定义被大大扩展。革命法庭的出现,造就了马拉和罗伯斯庇尔这样的卡理斯玛领袖,彻底摧毁了本应作为社会平衡器的司法制度,标志着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恐怖统治达到了顶峰。

大革命时期法国司法制度变革

法国大革命前的近两个世纪里,国家权力就是国王权力,王权是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直接权力渊源。以“朕即国家”为典型表达的绝对专制在18世纪末受到了以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革命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巨大冲击,法国封建制度在1789年大革命中土崩瓦解。法国制宪会议以《人权宣言》作为革命时期的纲领,废除了原有的封建司法特权,简化了司法机构,并通过选举法官和设立陪审团,革命时期的政府建立起了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后期,法国司法已经腐败不堪。1789年8月,制宪会议取消了国王和所有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随后,《人权宣言》的制定,确立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司法基本原则,比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为落实上述原则,法国革命者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新的条款,并且暂停了原有上诉法院的职能。在1789—1799年间,以制宪会议为核心的革命时期政府重新建立了一整套独特的、等级观念弱化的司法机构。

首先是对民事司法制度的重建。制宪会议的成员确立了一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原则,但在卢梭思想的信奉者看来,民事司法只是一种辅助救济手段,只有仲裁才是真正解决争议的途径。此外,调解也被重视起来。因此,在民事方面,新制度在原来地方总督管辖的地域设立近民法官,负责辖区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调解或仲裁;原来司法执行官管辖的领域设立区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

在刑事领域的改革远远超过民事领域。革命者对于刑事旧制度的打破十分彻底。法律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种:违警、轻罪和重罪,并分别设立违警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在预审程序中,刑讯逼供、严刑拷打、被告人宣誓等都被废除;恢复了曾经消失的刑事辩论,被告人可以选择一名辩护人;全盘引入英国陪审制(包括审判陪审团及控诉陪审团),由此掀开了法国陪审制发展的序幕;制宪会议没有废除检察院,但把它归属为政府特派员管辖,只负责刑罚建议,起诉权交由一个选任的公诉法官负责。(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还确立了法官选任制度。包括从最基层的治安法官直到40名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各级法院法官,都是由公民选举产生。担任司法官,必须具有5年的司法职业经验,由辖区中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产生,并且每6年重新选任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禁止国王选择法官,而只有形式上的授予资格证书的权力。但第一共和国因为对于这些选任法官的怀疑与不满,导致了第一次司法大清洗,而国民公会的整肃使选举法官失去威信,使得法官任命制成为必要。[4]

大革命后期的司法随着革命激情的不断爆发而最终走向了异化。1792年至1793年间,国民公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先后对路易十六及其众多所谓的政治犯处以极刑。1793年,革命法庭出现,国民公会授权革命法庭和“爱国者陪审团”负责镇压所有反对革命的企业、所有危害共和国的行为以及所有企图复辟王权的阴谋。随后,国民公会于同年9月制定《嫌疑犯法令》,并明确规定,只要言论、著作不利于当局,未表现出忠于当局的贵族及其亲属,和未证明忠于当局而被免职的政府人员,都是嫌疑人,必须逮捕,从而加大了对保王党派反革命分子的镇压。随着革命政府的建立和巩固,恐怖逐渐正规化和合法化。1794年6月10日,革命政府颁布《牡月法令》,规定:凡被指控为搞阴谋的犯罪嫌疑人,全国各地一律送交巴黎的革命法庭审判。法令颁布后,恐怖统治更进一步加深。嫌疑人的辩护权和预审均被取消,陪审员仅凭精神方面的证据就可以定罪,法庭只能在开释和死刑之间作出选择。大革命之敌的定义被大大扩展。法令的第6条列举了人民之敌的各种类型:“凡以践踏、诽谤爱国主义来赞助法兰西之敌者,凡图谋降低士气、败坏风俗、改变革命原则的纯洁性与活力者,凡以任何手段和披着任何伪装来危害共和国的自由、统一与安全,或力图阻挠共和国之巩固者。”从1793年3月到7月22日期间,在巴黎被处死的有1250人。可从大恐怖法令颁布到热月9日的一个多月里,竟有1376人上了断头台。据革命法庭公诉人富基埃·坦维尔描绘,“脑袋如板岩似地纷纷落地”。革命法庭的出现,造就了马拉和罗伯斯庇尔这样的卡理斯玛领袖,彻底摧毁了本应作为社会平衡器的司法制度,标志着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恐怖统治达到了顶峰。直到1795年热月政变,革命政府垮台,历史才又翻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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