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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答复方案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何时追缴滞纳金。不同意按照乙方签约时缴纳押金数额退还押金,理由是乙方在执行租赁合同期间有严重违约行为。当时从双方最后确认不再续租,距离合同到期仅剩下17天。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提前60天决定续租或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把钥匙交给业主,这样业主可以及时发布信息带新客户看房,业主有60天的时间对外招租。原租赁合同押金为45 260元,乙方两次拖欠租金累计93天。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答复方案

答复人(原合同甲方):×××,业主(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被答复人(原合同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

答复人×××于2020年6月14日看到被答复人×××(租客××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合同乙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律函字[2020]第××号),现作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合同甲方(业主)×××、××贸易有限公司(租客)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居间方鉴定的×经纪[2010]第×××号租赁合同,月租金为人民币22 630元,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缴纳2个月租金为合同押金,即45 260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之前搬走。

二、经过甲方查询银行收款记录,在乙方执行租赁合同期间,曾经有两次严重拖欠租金行为,合计拖欠租金长达93天,按照合同9.2.1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虽然合同继续执行,但是并不影响按照合同9.2.5条款规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支付租金,逾期按日加付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的约定有效。按照此滞纳金标准计算后为31 568.85元。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何时追缴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在合同结束后3年内,都有主张追缴滞纳金的民事诉权。所以,甲方主张,乙方滞纳金从押金中扣除属于合理合法的做法,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同意按照乙方签约时缴纳押金数额退还押金,理由是乙方在执行租赁合同期间有严重违约行为。

三、原租赁合同3.3条规定:“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否则即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届时起乙方对甲方介绍的中介、租户等人员进入物业应予以配合(必要时甲方应提前向乙方预约)。”这说明,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如果乙方同意,具有优先续租权。2020年2月下旬到3月份,×××有限公司职员××以电话口头协商和微信发送信息形式,几次与业主沟通(有微信截屏文字证据),协商新租期的租金标准。考虑疫情影响,业主同意租金不再浮动,并电话通知乙方于3月中旬在北京续约。因乙方员工3月14日发给甲方的“不再续租”微信内容甲方没有看到,直到3月21日乙方经办人电话提醒,才看到与乙方员工的微信,确认乙方不再续租的信息。因为协商续租期间双方均不在北京,没有当面交接钥匙。3月27日,业主收到乙方经办人微信名“××”通知业主搬走的文字信息(有微信截屏文字证据)。

当时从双方最后确认不再续租,距离合同到期仅剩下17天。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提前60天决定续租或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把钥匙交给业主,这样业主可以及时发布信息带新客户看房,业主有60天的时间对外招租。由此看来,乙方先是洽谈续租后来又反悔不再续租,此行为直接造成了甲方房屋空租的损失。加之,写字楼每年的出租旺季都是春节后2个月左右,甲方房屋空租的概率更大。(www.xing528.com)

原租赁合同押金为45 260元,乙方两次拖欠租金累计93天。乙方租赁押金是60天的租金,当时欠缴租金数额已经远远超出押金总额。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滞纳金按照合同规定为每天5‰,滞纳金累计为31 568.85元。押金与滞纳金两项抵扣,余额为13 891.15元。

理论上看,这笔13 891.15元的押金余额应该由甲方退还乙方。但是,因乙方协商续租延误业主招租43天,按照原租金标准计算,甲方实际损失是31 992元(因为按照租房惯例,业主必须提前2个月发布招租信息,客户才能在原租户合同未到期之前60天内,随时带新客户看房)。乙方剩余的13 891.15元的押金余额与甲方的延期招租损失应得补偿款31 992元相抵后,乙方尚欠甲方补偿款17 100元。

特此回复×××公司并×××律师事务所。

业主(原合同甲方):×××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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