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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破解方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0%,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40%,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均办案量的70%。

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破解方法

(一)明确领导干部办理案件的范围

如前文所述,法律政策研究、控告检察、案件管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能并非办案,只有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职能才是办案。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范围应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等刑事诉讼监督类案件、事项;民事检察类案件、事项;行政检察类案件、事项;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类案件、事项;请示、督办、(书面)指导、复查类案件;其他司法案件和检察监督案件、事项。

(二)明确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时亲自承担的事项范围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时,亲自承担的事项范围应当与普通入额检察官承担的事项范围完全一致,即领导干部对承办的每一宗案件都应当亲自承担以下事项:(1)依授权对案件或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2)对检察辅助人员承担的事项进行审核确认;(3)讯问犯罪嫌疑人;(4)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5)审核证据;(6)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7)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8)出席法庭。(9)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三)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要求

明确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是落实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要求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庭(处、科)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基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市地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也都出台了领导干部办案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类型等予以了规定,如《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分三级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予以了明确,规定省级院检察长每年办案不少于1件,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和反渎局局长每年办案不少于1件,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不少于2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50%。市(分)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不应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5%,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和反渎局局长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2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60%。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0%,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40%,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办案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均办案量的70%。[31]《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则规定:省级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不少于1件;市、分院和基层院检察长、省级院副检察长每年办案量不少于本年度所选业务类别人均办案数的5%;市、分院副检察长、基层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量分别不少于本年度所选业务类别人均办案数的20%、30%、30%;业务部门正职和副职每年办案量分别不少于本年度本部门人均办案数的50%和60%。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建立了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规定分管刑检部门的副检察长办案量为不少于分管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5%;其他入额的院领导每年的办案量为不少于10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量为不少于所在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32]

上述中央和地方关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入额办案规定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1)考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性工作较多的实际情况,相对普通检察官大幅减少了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2)根据不同级别检察院行政管理事务的多少,以及同一检察院内部不同层级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事务的多少确定办案量。客观来看,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如果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普通检察官的办案量完全一样,这不合理也不可能落实,因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大量的时间需要用于参加会议、批阅文件或参加各种公务活动,能用于办案的时间相对较少,相对而言,普通检察官的行政事务要少得多,用于办案的时间较多。(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中各地基本上都对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办案的规定予以了细化,总体上地方规定的操作性更强。如就其中关于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办案量的规定而言,中央的规定显然难以操作。中央意见规定基层和市地级检察长办案量是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然而,检察机关业务非常庞杂,各类案件很多,办理每一类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相差甚远,笼统规定按照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确定办案量并不科学。如假设某检察院侦监部门15人,人均办案量为40件,公诉部门20人,人均办案量为30件,监所部门10人,人均办理减刑假释开庭案件为300件,假设全院只有三个部门,按照5%计算则检察长的办案量为4.7件。而4.7件则相当于公诉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15.7%,相当于侦监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11.8%,相当于监所部门人均办案量的1.6%。检察长如果全部办理公诉案件,可能工作量过大难以完成,全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能又工作量过小,违背了设置办案量指标的初衷。上述意见关于其他院领导办案量的规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为其他院领导往往也同时分管几个业务部门,而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案件数量和难度不同。各地的规定则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基本都明确按照所办理业务类别或所办理案件所在部门检察官办案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领导干部的办案数。综合中央和地方的上述规定,建议关于院领导办案量的规定修改为:基层和市地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选择办理某一部门的案件,办案量不低于该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基层和市地级检察院其他院领导可以选择办理其分管的某一部门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其他院领导办案量不低于其选择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30%;市地级检察院其他院领导办案量不低于其选择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20%。

中央的上述规定还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如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的办案量,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办案量,没有明确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办案量,也没有对业务部门负责人正职和副职的办案量进行区分。各地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办案数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央规定存在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疏漏之处,如河北的规定没有区分业务部门负责人正副职的办案数量。笔者建议,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院领导相对行政事务较多,可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选择办理某一部门案件,办案量不低于该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1%,最少不少于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其他院领导可以选择办理其分管的某一部门的案件,办案量不低于其选择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正职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考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各级检察院办案部门副职的工作任务大大减少,不再需要审核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但还承担了一些部门行政管理职责,故可以考虑各级检察院办案部门副职办案量按照比部门正职多20%确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副职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基层和市地级办案部门副职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70%。考虑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般只是协助院领导分管工作,其工作量较副检察长等院领导要少,故可以考虑规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量按照比本级检察院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多10%确定。

(四)建立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案要求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要求得到落实,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领导干部办案流于形式。

1.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对建立该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定期通报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等情况,保证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还应畅通对通报情况的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广大干警认为通报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情况不实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通过落实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既防止领导干部不办案、办挂名案等情况,也防止领导干部办简单案件,不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规定等情况。

2.健全对入额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机制。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检察院考核,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退出员额。

3.建立将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记入司法档案工作机制。将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风险等情况,记入其司法档案,以确保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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