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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层面进一步支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考虑明确检察官被安排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由上级党委政法委负责处理,上级检察院予以协助。各级党委政法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和检察官举报投诉。各级党委政法委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责令相关部门纠正错误的工作安排。

中央层面进一步支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的支持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化至关重要。在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应加大对深化改革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改革投入,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在改革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落实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宪法地位

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需要三种力量的支持,其中物质力量是基础,人的力量是动力,制度力量是保障。[1]对于落实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而言,同样也需要这三种力量。当前我国在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展了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并未真正实现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目标,目前中央对该项改革也似乎不再强调。当前不少省份省级以下“两院”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基本实现,但在人员的统一管理方面则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在人员统一管理方面,除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改由省级管理外,其余的干部管理基本没有变化。笔者认为,落实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应当让检察院的人财物真正的不再受制于地方。正如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重新建立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2]建议在目前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层面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3],真正解决地方检察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避免地方检察院在实质上沦为地方政府的部门。

(二)明确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享有对应行政级别应有的待遇(www.xing528.com)

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央相关部门必须认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真正对司法人员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区别,以宽容的心态看待司法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差异。[4]考虑目前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应行政职级设立,之前检察官等级套改时,也是按照行政职级进行套改,而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目的是拓宽检察官职业发展空间,故建议由中组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明确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享有对应行政职级的一切待遇,包括推荐干部、审阅文件等政治待遇,办公面积等工作待遇,住房、医疗、车补、退休金等生活待遇。如一级检察官享有正科级的一切待遇,四级高级检察官享有副处级的一切待遇,三级高级检察院享有正处级的一切待遇,二级高级检察官享有副厅级的一切待遇,等等。检察官转任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者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按照检察官等级对应的行政职级确定职务层次。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检察院职务晋升太快,对其他单位不公平。然而,首先,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目的是为了拓宽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让检察官具有职业尊荣感,如果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应的检察官等级只能落实工资待遇,其他待遇都不能落实,那么就违背了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初衷。其次,检察官是检察院的精英力量,其员额只有39%,允许这部分精英力量晋升速度快一些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就同级党委政府的情况来看,党委政府优秀人员的晋升速度往往比入额检察官的晋升速度更快。再次,各级检察院实际上也设定了晋升的“天花板”,如省级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相当于正处级)以下才是自动晋升,市级检察院到四级高级检察官(相当于副处级)才是自动晋升,与同级党委政府相比,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晋升速度并不具有明显优势,如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晋升正处级,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晋升副处级的难度并不大。最后,检察官交流到党政机关的数量也是很少的,即使检察官的晋升速度快于党政机关,也不会对党政机关形成冲击。

(三)真正解决检察官承担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问题

严格落实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让政府的相关部门真正了解《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内容,让他们认识到让检察官从事超出职责范围的事务是违反中央规定的,可能会被追究责任,让他们不敢将检察官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务分配给检察官办理。第二,建立检察官被安排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投诉、举报机制。可以考虑明确检察官被安排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由上级党委政法委负责处理,上级检察院予以协助。各级党委政法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和检察官举报投诉。各级党委政法委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责令相关部门纠正错误的工作安排。第三,追究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职责范围事务人员的纪律责任,党委政法委查清相关事实后,认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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