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改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改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来看,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绝大部分政策都较为科学合理,实践中不少问题是执行不到位所致。又如改革政策明确要求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问题,然而,实践中很多地方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招录工作遇到不少阻力,推进缓慢。[13]参见林玥、苏晓龙:《海南检察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相继出台》,载http://hi.jcrb.com/qwfb/201707/t20170718_2029840.shtml,2017年10月25日访问。

改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走形变样,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客观来看,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绝大部分政策都较为科学合理,实践中不少问题是执行不到位所致。如改革政策明确要求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是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但实践中依然有不少办案能力不足或缺乏办案能力的人员进入员额。这就导致其他办案能力强而未入额人员的不满,影响了新型办案模式的运行。又如改革政策明确要求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问题,然而,实践中很多地方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招录工作遇到不少阻力,推进缓慢。如中央改革政策要求细化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分工,赋予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建议权,实践中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分工仍然不够明确,检察官也基本不享有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奖惩建议权。

【注释】

[1]本次问卷调查共设置20个问题,具体为:(1)被调查者职位;(2)所属人员类别;(3)所在检察院级别;(4)年龄;(5)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整体满意度;(6)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更加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7)办案组织模式是否科学;(8)所在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配备情况;(9)本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方式;(10)本院选任的员额制检察官胜任岗位情况;(11)本院司法责任改革后职权划分是否合理;(12)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办案效率是否提高;(13)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办案质量是否提高;(14)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本院领导带头办案是否落实;(15)办案部门办案组织进行专业分工的必要性;(16)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本院实际参与办案人员有无增强;(17)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是否落实;(18)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本院检察官承担事务性工作情况;(19)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本院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20)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本院绩效评价办法是否合理。

[2]参见林丽丽:《广东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提升办案质量效率》,载http://news.ifeng.com/a/20170407/50902549_0.shtml,2017年10月2日20时43分访问。

[3]参见周斌:《全国778个检察院试点四项改革首批试点单位完成员额内检察官入额检察精英初现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19日第3版。

[4]参见参见林丽丽:《广东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提升办案质量效率》,载http://news.ifeng.com/a/20170407/50902549_0.shtml,2018年2月28日12时03分访问。

[5]参见“李梅梅检察官办案组:‘司改后总体办案效率是以前的两倍’”,载http://www.gd.jcy.gov.cn/jcgg/201705/t20170517_1991835.shtml,2018年2月28日12时访问。

[6]参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多措并举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牛鼻子》,载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6-08/24/c_1119449186.htm,2017年10月2日22时17分访问。

[7]参见蔡长春:《试点法院检察院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权责统一实现放权不放任》,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23日第3版。

[8]参见《重庆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205项权力授予一线检察官》,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7/19/c_1119244996.htm,2017年10月2日20时16分访问。

[9]参见李昊:《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明显2121名员额制检察官上任》,载《贵州都市报》2016年12月14日A02版。

[10]参见王治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初见成效》,载《检察日报》2016年3月13日第1版;《胡泽君: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四方面成效》,载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0311/c42510-29138309.html,2017年10月9日19时30分访问。

[1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检察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3版。

[1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检察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3版。

[13]参见林玥、苏晓龙:《海南检察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相继出台》,载http://hi.jcrb.com/qwfb/201707/t20170718_2029840.shtml,2017年10月25日访问。

[1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检察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3版。

[1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检察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3版。

[16]参见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17]参见陈卫东、龙宗智、谢鹏程、曾国东、夏阳:《抓住改革的“牛鼻子”——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www.xing528.com)

[18]参见李蓉、邹梅珠:《西方法官惩戒制度的模式演变及我国的改革思路》,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19]参见邓辉、谢小剑:《责任与独立:检察官纪律惩戒的双重维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20]参见王葆莳:《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3期。

[21]参见温辉:《台湾地区检察官惩戒制度及其借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22]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后,人员管理方面,除基层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外,其余人员基本没有变化,财物管理方面,地方检察院还有一些地方特色的福利待遇需要地方保障。

[23]参见《超八成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一线》,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7月20日第3版

[24]参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http://www.spp.gov.cn/gzbg/201703/t20170320_185861.shtml,2017年7月20日22时访问。

[25]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页。

[26]机构和人员情况根据相关检察院2018年10月内网公布的电话号码表进行统计,可能存在公布电话号码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但上述电话号码表应与2018年10月的实际机构和人员情况差异不大,不影响本书的研究结论。另外,由于院领导不属于各部门,故人员情况统计均不包括院领导。

[27]办案部门的范围按照前文中办案部门的标准确定。

[28]办案部门的范围按照前文中办案部门的标准确定。

[29]参见万毅:《底线正义视野下的检察制度: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30]参见李拥军:《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31]参见周庆智:《警惕基层“文山会海”回潮》,载《人民论坛》2017年7月上。

[32]参见程金华:《中国司法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实证与政策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453页。

[33]参见夏立安:《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比较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4]参见程金华:《中国司法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实证与政策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457~45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