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开展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但总体来看,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的略显仓促,对其中的不少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或论证不够充分,导致不能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或指导。又如新型办案组织没有建立,新型办案模式的运行状况不够理想也与对新型办案组织和新型办案模式的相关问题研究、论证不够充分有关。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论证都不够充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开展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但总体来看,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的略显仓促,对其中的不少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或论证不够充分,导致不能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或指导。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很多问题,某种程度上都与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关。如目前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直接办案规定没有完全落实,很大程度上与对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有一定关系。目前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量没有进行调研和测算,对领导干部直接办案规定难以落实的原因掌握不够,相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量只是估计确定,等等。这种状况导致了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又如新型办案组织没有建立,新型办案模式的运行状况不够理想也与对新型办案组织和新型办案模式的相关问题研究、论证不够充分有关。再如,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检察院基本上按照39%的员额比例选拔入额检察官,但确定39%的员额比例的依据何在,39%员额比例是否具有合理性,为何是39%而不是38%、36%或其他。全国各省份案件数量、人员状况差异很大,员额比例统一确定为39%是否科学。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论证都不够充分。这是不少地方仍然对检察官员额比例有异议的重要原因。另外,前文中已论及的检察指令权的界限问题,检察官行使决定权的范围问题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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