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属于社会中的一个子系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既对社会发展形成一定影响,也受到外在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运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如果司法改革不关注国家权力系统、司法制度和外部制度环境等关系的调试,那么由此引发的冲突将极大降低改革成效。
司法属于社会中的一个子系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既对社会发展形成一定影响,也受到外在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运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如果司法改革不关注国家权力系统、司法制度和外部制度环境等关系的调试,那么由此引发的冲突将极大降低改革成效。[30]如在“文山会海”的根源——“文件政治”与“会议行政”的治理方式未得到改变的情况下[31],检察机关同样面临“文山会海”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仍然要阅办、回复大量与检察工作关系不大的文件,仍必须参加大量与检察工作本身关系不大的会议。又如在现行的治理模式下,检察机关不得不参加大量的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各部门要报送大量的活动材料,承担大量的综合性事务。检察机关不仅承担检察工作任务,还要承担维稳、普法、社会综合治理、扶贫、救灾等任务。这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存在一定冲突。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导致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很多问题。如在这种状况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不参加大量会议,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和文件,从而导致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办案,这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难以完全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又如相关办案部门不得不承担大量的维稳、扶贫、综合治理等非办案工作,不但大大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任务,还导致各办案部门不得不将大量办案之外的事务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范围,等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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