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定位虽然有一定争议,但通说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相对审判权在内容、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复杂性。而相对于域外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检察制度较为复杂,我国检察权既包括审查逮捕权这种典型的司法审查权,也包括公诉权这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享有的权力,还包括诉讼监督权这种我国检察机关独有的权力,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前还享有职务犯罪侦查这种典型的行政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还享有司法解释权。组成我国检察权的这些权力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异,如审查逮捕权在域外是典型的司法权,往往由预审法院行使,而公诉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是最典型的检察权,诉讼监督权则是我国检察机关独有的一种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又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等权力。因而,可以说我国检察权是多种性质、多种类型的权力结合而成的一种混合型权力。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检察官制度是一个尚未进化完成的制度”。[29]检察权包含的不同权力需要的办案组织形式、权力运行模式往往有所差异,如审查逮捕、公诉案件一般适宜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公益诉讼案件适宜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普通公诉案件适宜授权检察官独立决定,诉讼监督案件涉及对其他单位提出监督意见,不适宜检察官独立决定,等等。我国检察权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改革推进方面的难度都很大。客观来看,目前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如新型办案组织没有建立,新型办案模式运行不够理想等都与检察权复杂性导致的改革难度大有重要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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