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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不明显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判断之一是改革大大增加了一线办案力量。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大部分被调查检察人员反映所在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没有增加。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中央对办案人员是否增加的判断与问卷调查结果迥异的局面,主要是由于改革后未入额的检察人员不得办案的要求所致。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一)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不明显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判断之一是改革大大增加了一线办案力量。如2016年7月在吉林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认为,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了20%左右,司法人力资源的85%以上配置到了办案一线。[23]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认为,改革后,“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普遍增加20%以上”。[24]然而,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似乎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的判断有所不同。1290名被调查检察人员中,有575名被调查者反映所在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有增加,占44.6%;有430名被调查者反映所在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没有变化,占33.3%;甚至有285名被调查者反映所在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有所减少,占22.1%。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大部分被调查检察人员反映所在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没有增加。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中央对办案人员是否增加的判断与问卷调查结果迥异的局面,主要是由于改革后未入额的检察人员不得办案的要求所致。官方统计时往往将原来不在一线办案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计入一线办案人员,也有部分地方将人员配备向办案部门倾斜,而又认为没有办案资格的辅助人员仍然在参与办案,故得出了一线办案人员增加的结论。而实际上,改革后一些原来办案的检察人员只是单纯从事事务性工作,不再参与办案,故大量被调查人员反映参与办案的人员没有增加,甚至减少。客观来看,被调查人员反映的情况应当是较为客观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没有明显增加。

图10 1290名被调查者反映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柱状图

(二)检察官没有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290名被调查检察人员中,反映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不用承担事务性工作的为106人,占8.2%;反映检察官事务性工作有所减少的为603人,占46.7%,反映检察官事务性工作没有变化的为581人,占45.0%。这反映了实践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的情况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新型办案模式的应有之意是检察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办案,之所以会出现检察官没有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检察辅助人员数量不够,部分检察院检察官没有辅助人员或几名检察官共用一名辅助人员。二是部分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虽然不直接承办案件,但只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办案,实际上仍然相当于承办人的角色,只不过案件由检察官审批。这种情况下,辅助人员由于自己要办案,就没有精力帮检察官完成辅助性事务。三是不少检察辅助人员尤其是原来有检察官资格未入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检察官难以指挥,而其他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又没有到位,从而导致不少检察院入额检察官仍然要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www.xing528.com)

图11 1290名被调查者反映改革后检察官承担事务性工作情况饼状图

(三)司法办案和检察官的核心地位没有完全确立

让执法办案成为检察工作的重心,让检察官成为检察人员的核心,是各国检察机关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检察机关的主业是检察业务,检察机关人财物使用的重心和工作部署都应放在检察业务方面,开展其他工作应围绕检察业务进行,而不是检察业务围绕其他工作开展。[25]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的情况看,执法办案在检察工作中和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的地位有所强化,特别是在内设机构改革后,司法办案和检察官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强化,但总体来看,司法办案和检察官的核心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办案部门占全院内设部门的比例和办案人员占全院人员的比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法办案和检察官在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中的地位。就G省检察机关内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内设部门和全体人员中的比例来看[26],内设机构改革前,G省省检察院下设各类部门29个,共443人,其中办案部门[27]仅为10个,占34.5%,办案人员仅为175人,占39.5%,内设机构改革后,G省省检察院下设各类部门减少到25个,其中办案部门[28]增加到11个,占44%,办案人员增加到206人。改革前,G省省会G市检察院有内设部门24个,共426人,其中办案部门为7个,占29.2%,办案人员251,占58.9%;改革后,G市检察院下设部门数量减少到21个,办案部门增加到8个,占38.1%,办案人员增加到302人。改革前,G市T区检察院内设部门13个,共182人,其中办案部门6个,占46.1%,办案人员95人,占52.2%;改革后,G市T区检察院内设部门减少为11个,办案部门依然为6个,办案人员增加到101人。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改革后,办案部门所占的比例和办案人员占所有检察人员的比例明显提高,说明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司法办案和检察官的核心地位明显强化。但客观来看,即使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办案部门占所有部门的比例和办案人员占所有检察人员的比例大依然很低,说明执法办案在检察工作和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的核心地位没有完全确立。

另外,由于检察机关的相关资源往往掌握在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部门手中,而且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职能是对外的,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司法技术、司法警察、计划财务装备、后勤服务等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部门的职能则是对内的,在正常工作中办案部门以及办案部门的检察官往往需要司法行政、司法辅助部门及其人员支持和配合,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部门则不太不需要办案部门支持和配合。如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掌握着检察官办公办案设备采购、费用报销等权力,政工党务部门掌握着检察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权力,司法技术部门掌握着管理检察官办案信息系统管理、技术鉴定等相关权力。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辅助部门往往和业务部门是平级部门,甚至比办案部门级别高(如政治部级别高于普通办案部门)。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部门掌握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部门较为强势的局面。相应地,办案部门的检察官由于需要找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办事,相比司法行政和司法辅助人员,检察官反而处于弱势地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司法行政和辅助部门掌握资源的情况没有改变,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办案部门和行政、辅助部门,检察官和行政、辅助人员的关系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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