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0名被调查者中,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办案效率大大提高的有239名,占18.5%,认为办案效率有所提高的有633名,占49.1%,这说明被调查者中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的占67.6%。被调查者中认为办案效率变化不大的有333名,占25.8%,认为改革后办案效率反而降低的有85名,占6.6%。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亲历者,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否提升了办案效率有切身的感受,被调查的大部分检察人员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升了办案效率,说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办案效率起到了提升作用。实践中G省的办案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结论。据统计,2016年G省省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采用新型办案模式以来,共办结各类案件335件,同比增长91.4%。[4]G省F市某区实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后审查一宗案件,入额检察官耗时约40分钟,检察官助理耗时约50分钟,书记员耗时约40分钟,总体办案效率是之前的2倍。2016年,作为试点组的李梅梅检察官办案组共办理批捕案件356宗,起诉案件428宗,比改革前增长约125%。[5]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统计数据,如2016年8月海南省检察机关通过测评结案数、简易程序案件数、批捕周期和公诉周期等指标,测算出改革后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3.5%,刑事申诉结案率同比增加19.5%,审查逮捕办案时间同比缩短2.7%,审查起诉办案时间同比缩短28.5%,民行监督案件办理时间同比缩短6.46%,改革后总体办案效率提高0.7%。[6]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时限分别缩短了14.5%、21.3%。[7]客观来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促使办案效率提升的主要原因在于赋予了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减少了案件审批环节。如G省检察机关共梳理各业务条线决定权339项,授予其中的210项给检察官行使。其余省份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如重庆检察机关在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过程中,梳理出了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共304项,以检察官权力清单方式授予其中的205项权力给检察官行使。[8]Z省通过制定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权力清单,梳理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1606项权限,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检察长行使或委托行使的12个类别127项权力,将其余1000余项审批权授权给检察官行使。[9]通过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让检察官决定检察工作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改变了以往这类案件都要经过“三级审批”的局面,从而大大减少了这部分案件的审批环节,避免了案件流转时间过长,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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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1290名被调查者反映改革后办案效率变化情况饼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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