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律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检察官司法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如有学者认为,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不同于伦理责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在责任承担形式上表现为纪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认为延期晋升、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以及给予纪律处分,统称为纪律责任[77]。二是混合责任说。认为司法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司法责任还包括纪律责任和岗位责任等。[78]也有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只包括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79]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44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停职、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延期晋升以及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2)纪律处分;(3)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需要研究的是,这几类具体司法责任是否都属于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责任说认为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同时认为司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及民事责任。然而,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就意味着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将纪律责任等同于行政责任。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44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实际上包括了党纪和政纪处分两种情形,即该条规定的纪律责任同时包括了行政纪律责任和党的纪律责任两种。行政纪律责任就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无疑是行政责任,但党的纪律责任则不是行政责任,因而,行政纪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党的纪律责任则不是法律责任,笼统地认为纪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是不正确的。另外,上述观点将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视为纪律责任也是不妥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五种。显然,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既不属于行政处分,也不属于党纪处分的范畴。
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性质问题。上述混合责任说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岗位责任。笔者认为,岗位责任的表述不够准确。这些惩罚措施都具有某种惩罚意义,但不是法律责任,也不是党纪政纪责任,或许可以称之为“政治责任”较为妥当,因为这些措施实际上都是与检察人员的政治待遇有关,如停职后就暂时不能履行职权和职责;免职后就没有了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后就失去了司法办案资格;责令辞职和辞退后就没有了检察人员身份。(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是包括法律责任(含行政处分)、党纪责任和政治责任在内的混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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