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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的统一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33条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行为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是可能对司法瑕疵也追究司法责任。综上所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不是结果责任,也不是行为责任,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的统一

目前关于司法责任追究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或做法:(1)结果责任追究制,即不管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并造成明显后果,就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在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做法并不少见,如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判无罪的,追究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责任,等等。(2)行为责任追究制,对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如果司法人员没有行为过错的,即使有错案发生也不追究司法责任,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也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责任就是行为责任。如有学者主张行为责任追究制,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错案标准难以统一把握,采用实体结果的追责标准,容易损害司法权威,采用行为错误标准容易被把握和运用。[73]或者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权力独立行使和严格责任追究来实现司法官的责任担当,行为责任原则更为符合改革初衷。[74](3)主客观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即只有在司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违纪行为时,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如有学者认为,追究司法责任必须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原则,即当法官、检察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时,才追究其司法责任,同时认为在追究主观为过失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的客观行为不仅应包括违法违纪行为,还应包括造成的严重后果。[75]

就上述几种观点或做法来看,在结果责任追究制的情况下,只要客观上出现了错案,不管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要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这无疑是不妥的。因为司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认定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有时甚至会背离客观事实。在此意义上说,在司法实践中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司法工作本身是容易出错的工作,单纯以错案追责与司法工作特殊性不符,也不符合现代刑罚理念,且违反了司法规律和用不同方法解决不同问题的哲学原理。[76]如果客观上出现错案就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就会过于扩大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导致司法人员人人自危,不敢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而且,这种做法不区分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会导致追责不能做到客观公正,从而对真正需要追责的人员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33条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显然结果责任也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上述要求不符。

行为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是可能对司法瑕疵也追究司法责任。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33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尽管在办案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规定,但没有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案件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应当按照纪律规定处理。显然,上述意见是将司法瑕疵排除在司法责任的范畴之外。而上述司法瑕疵中的很大一部分属于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果按照行为责任追究制,对于司法人员这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也应追究司法责任,这显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精神不符。(www.xing528.com)

相对而言,主客观相统一责任追究制的做法既要求司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也要求司法人员客观上有违法违纪行为,是较为合理的,也符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检察人员故意实施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等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结果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显然上述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三种司法责任都要求行为人既有主观上的过错,又有客观上的违法违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主客观相统一责任追究制中检察人员主观上的过错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

综上所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不是结果责任,也不是行为责任,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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