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这实际上确立了上下检察机关一体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明确要求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在相关文件和会议上也多次强调要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因此,检察一体强调上命下从会限制检察官个体的独立性,与推进检察官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两者之间可能发生难以克服的冲突。
正如有学者指出,只有检察一体没有检察官独立是纯粹的行政体制,只有检察官独立没有检察一体则是纯粹的司法体制,这两种体制都与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符。[43]检察一体不仅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这实际上确立了上下检察机关一体的原则。除此之外,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还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这实际上确立了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明确要求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在相关文件和会议上也多次强调要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如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高检发[2007]8号),对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进行了部署。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由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因此,检察一体强调上命下从会限制检察官个体的独立性,与推进检察官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两者之间可能发生难以克服的冲突。[44]“从制度建构视角来看,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检察指令权的行使范围及其界限问题。”[45]在上级检察院或检察首长行使指令权的情况下,下级检察院或检察官必须服从检察指令,也就是说存在检察指令的情况下,对指令事项普通检察官没有决定权。因此,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必须关注检察指令权的规范行使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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