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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合法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形势下,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有先例可循。(四)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提高诉讼效率、明确司法责任的必然要求在检察官缺乏办案决定权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检察官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过逐级审批,最后经检察长决定。因此,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探索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合法性

在当前形势下,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有先例可循。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也是落实司法亲历性原则、提高诉讼效率和明确司法责任的必然要求。

(一)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法律禁止检察长授权给检察官行使。现行法律仅规定少量检察权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绝大部分情形下法律都规定相关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无疑“检察长是人民检察院内惟一具有完整检察权的检察官”[40],但根据前述检察官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检察官也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这使得普通检察官也具有了代表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资格。因而,检察长可以直接代表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而普通检察官则可以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二)检察长办案决定权授予其他检察官行使具有先例

授予普通检察官办案决定权与授予副检察长办案决定权并无本质区别。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实践中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很少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而法律并未赋予副检察长这样的权力,对副检察长权力来源的合理解释是检察长委托或者授权,既然检察长可以委托或授权副检察长行使这些案件决定权,那么检察长也可以委托或授权检察官行使部分案件决定权。[41](www.xing528.com)

(三)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落实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有学者认为,司法亲历性是指司法人员亲历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直接审查和接触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中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并作出裁判。[42]检察工作强调司法亲历性是由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所决定的。司法亲历性要求办案人员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在“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下,作为案件亲历者的检察官不能决定案件处理,没有亲历案件的检察长反而有权作出处理决定,这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让亲历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自己作出决定,是司法亲历性的必然要求。

(四)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提高诉讼效率、明确司法责任的必然要求

在检察官缺乏办案决定权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检察官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过逐级审批,最后经检察长决定。审批层级的繁多,必然导致办案时间的冗长、办案效率的低下。因此,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办案者与决定者分离,必然导致责任主体不清,责任追究困难。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可以实现由“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是明确司法责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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