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检察官诉讼地位的建议: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完善检察官诉讼地位的建议: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建议,在保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表述的同时,应在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诉讼法中,则应取消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关权力的表述,根据实际情况将诉讼法中的人民检察院替换为检察长或普通检察官。

完善检察官诉讼地位的建议: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无论是理论探索、实践经验还是改革方向,我们都已具备了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过渡到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条件。当诉讼法上的主体变为检察官时,带来的将是与之配套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的变化。当权力行使主体由检察机关变为检察官时,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就会成为制度设计者必须考虑的问题。[34]目前,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之间所进行的主诉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磨炼,我国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得到了大幅提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也证实我国检察官有能力独立办案。当然,考虑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察长依然保留了大量办案决定权的实际情况,当前在明确检察官独立诉讼地位的同时,诉讼法上赋予检察官独立决定权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

笔者建议,在保留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表述的同时,应在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诉讼法中,则应取消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关权力的表述,根据实际情况将诉讼法中的人民检察院替换为检察长或普通检察官。适宜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检察长决定,适宜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检察官决定(具体区分可参见下文关于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论述)。从而在诉讼法上对检察官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予以明确。“要把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中的法律地位、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内容、‘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协调等内容,分别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则中加以体现。”[35]检察官对其决定的事项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