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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的诉讼地位: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有学者所指出,“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主要是就检察机关而言”,“诉讼法仍是以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是检察院意志的执行者,其本身在诉讼法上还缺乏独立的地位”。另外,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没有关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述。

我国检察官的诉讼地位:改革研究成果

关于我国检察官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官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如有学者所指出,“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主要是就检察机关而言”,“诉讼法仍是以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是检察院意志的执行者,其本身在诉讼法上还缺乏独立的地位”。[19]我国法律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集体独立,即便授予检察官权力,也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20]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检察长对检察行政事务和检察业务享有最高决策权,并不否定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常规办案机制和办案监督机制两套权力运行机制,常规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办案监督机制下检察长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指挥、监督或对案件作出收取、移转等处分。检察官独任制与检察长负责制这两套权力运行机制是并行不悖的,检察长负责制并不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21]

不可否认,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确实存在常规办案机制和办案监督机制两套运行机制,但常规办案机制下检察官的办案决定权也来自于检察长授权而非法律直接赋予。检察长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后,如果检察官行使权力并无错误或不当,检察长就不能行使指挥监督权。如果检察官行使权力存在错误或不当,检察长就行使指挥监督权。因此,即使在检察机关常规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也只是依授权独立办案,并未取得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另外,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没有关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也只有检察长或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规定,而没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因此,我国检察官尚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www.xing528.com)

遗憾的是,本轮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未涉及检察官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就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看,检察院组织法虽然规定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仍然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没有关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而且,检察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这说明检察官的权力依然来源于检察长授权,而非法律规定,也表明本轮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仍然没有赋予检察官独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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