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改变了很多以往检察机关办案行政化的做法,客观上对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起到了强化作用。主要体现为:
(1)从改革目的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是去行政化,势必意味着强化司法化。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解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中存在的行政化,以及行政化导致的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改变传统办案层层审批的做法,实现“让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改革目的是去行政化决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整体改革设计围绕去行政化、强化司法化而展开,这就必然强化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
(2)从检察官权力内容的变化看,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大大强化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各省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予以授权的方式,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并由检察官对决定事项独立承担责任,让检察官不仅是办案主体,也是决定主体和责任主体。由检察官对案件独立作出处理决定,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办案层层审批的做法,减少了检察官办案的行政化色彩,使得检察官办案活动的司法特性大大增强。同时,办案决定权的授予也大大增强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强化了检察环节办案活动的亲历性,更有利于检察官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从而强化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
(3)从司法责任制中法官、检察官的地位看,检察官和法官在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地位相同,享有同等待遇,彰显了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在中央主导的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同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对这两项改革无论在整体设计,还是在具体制度建立以及相关待遇保障方面都予以同等对待。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与法官享有几乎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同级法官、检察官在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职业保障、等级设置、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惩戒程序等方面完全相同,这标志着检察官与法官在司法特性上的趋同性。(www.xing528.com)
(4)从检察指令权的变化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指令权的限制强化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为避免检察指令权妨碍检察官独立决定权的行使,对检察上级的检察指令权予以了限制。如取消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的指令权,基本取消了检察上级的分案权和指定协同办案人指令权,明确了检察指令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了检察官不服检察指令的异议权,明确了检察长行使指令权的司法责任,等等。这些检察指令权方面的变化,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检察机关“上命下从”的界限,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提供了保障,增强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
(5)从检察官的履职和身份保障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大大强化了检察官的履职和身份保障,进一步彰显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为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央在加强检察官履职和身份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非法干预。建立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打通了检察官晋升通道,明确检察官享有高于同级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要求各地设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明确了对检察官的惩戒程序,防止随意惩戒检察官,等等。一般认为,只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官才需要相应的履职和身份保障,行政官不存在履职和身份保障问题。因此,中央强化检察官的履职和身份保障充分彰显了检察官的司法官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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