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规定,司法责任包括三种类型,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有11种情形:(1)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2)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4)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5)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6)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7)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8)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9)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10)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11)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重大过失责任包括8种情形:(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2)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3)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4)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6)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7)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8)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监督管理责任则是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而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相关规定,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检察人员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如果检察人员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作风、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但这些行为不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仅属于司法瑕疵,应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不追究行为人的司法责任。(2)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与司法办案活动有关。与检察人员办案活动无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则应当依照法律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处理,不属于追究司法责任的范畴。(3)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用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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