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级以及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设置
关于如何设置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若干规定》之前,《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规定应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外部评价和司法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各省尚未制定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虽然在具体指标设置上有所差异,但大致都围绕上述《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指标设置。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规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包括业务工作评价、司法作风评价、司法技能评价和职业操守评价,分别占70分、10分、10分、10分。《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检察官绩效考核包括检察业务考核、公共目标考核、领导综合评鉴,分别占80分、10分、10分。《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则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考核办案质量、办案数量、职业操守、司法技能、理论水平、外部评价、廉政建设等。《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规定,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主要是评价司法办案,兼顾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等内容,分别占总分的70%、10%、10%、10%。
国外也建立了对检察官的考核制度。如德国建立了检察官工作鉴定制度,检察官工作鉴定分为专门性鉴定和一般性鉴定,一般性鉴定4、5年开展一次,专门性鉴定则是在职务晋升等情况下才需要。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能力,如主持审判、掌握法律知识等能力;个人能力,如作出决定、完成工作量以及接受新技术和新发展的能力;社会能力,如调解能力、组织建设性对话的能力、对当事方利益的尊重等;在涉及晋升时,领导能力也是鉴定的重要内容。[7]法国检察官考评每两年举行一次,对普通检察官只考评一般职业能力和司法技能,对总检察长等履行特定职责的检察官则还需要考评特定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一般性的职业能力考评包含熟悉社会经济大环境、常识和见解、倾听和交流能力、自制力和毅力等21项;司法技能考评包括司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执行和完善司法知识、概括、分析、口头表达、书面表达、掌握新技能及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对特定岗位的能力则考评执行司法政策、领导检察院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专门针对检察官的考评还包括:上下级沟通、部门管理、执行计划、执行刑事政策、融入团队、公诉和法庭辩论等方面的能力。[8]日本检察官合格审查会,每三年对检察官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参照公务员考评制度进行考评。日本检察官考核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性格和工作适应性等内容。考核的结果分为卓越、优秀、良好、较差、低劣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9]
从上述国家对检察官考核的指标设置来看,似乎都侧重于对检察官能力的考核,而不直接考核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程度有一定关系。这些国家检察官准入门槛较高,各种机制也较为健全,这些国家的检察官基本都能够依法办案,极少出现检察官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检察官各方面能力较强,基本上案件质量就会得到保障。因此,这些国家对检察官的考核侧重于各方面能力的考核。在我国目前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我国目前检察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影响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因素依然存在,检察官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我国考核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职业操守等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检察官业绩考核应主要考核检察官司法办案、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等四个方面的情况,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廉政、外部评价等都可以为这四个方面所包含,但这四个方面的指标还应进一步细化,以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检察官业绩考核的主管机构及其组成
目前各级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官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在检察官绩效考评委员会的组成方面,则基本上由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规定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本院分管检察管理监督部的副检察长、政治部(处)主任、纪检监察组长担任,委员由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考评工作需要,本院检察长可以指定资深检察官及其他人员担任委员。《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检察官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担任,委员由负责检察官管理、检察业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担任。(www.xing528.com)
从国外检察官考核的主体来看,一般都由该院的检察长对检察官进行考核。如德国对检察官进行鉴定的人原则上是各检察院检察长。[10]法国对驻最高法院检察官的考核由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负责,对驻上诉法院及辖区下级法院检察官的考核由驻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负责,对驻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考核则由司法部长负责。[11]在国外检察官数量不多的情况下,由检察长对检察官进行考核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各级检察院检察官的数量较多,且国情较为复杂,由检察长一人负责全院检察官的考核不合理,也不可行,而分管副检察长一般都会对分管部门的检察官较为了解,故我国在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应赋予分管副检察长一定的话语权。
考虑我国国情的复杂性,由多人组成的检察官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检察官的考核工作具有合理性。为更好地保护普通检察官利益,考评委员会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资深检察官参加。另外,为保证考核的客观有效性,建议对担任院领导的检察官进行考核的机构应与对普通检察官进行考核的机构有所差异,担任院领导检察官的考核应由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普通检察官的考核则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
(三)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程序
对于检察官业绩考核程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所有的考核指标都由检察官所在业务部门负责考核,由分管副检察长复核,考评委员会审定。如广东规定检察官业绩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检察官自评申报,各部门检察官全体会议审核,报分管副检察长复核,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定。业绩评价结果报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及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备案。另一种是不同的考核指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考核,最后由考评委员会审定。如江苏规定检察官办案绩效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察官对个人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进行自评;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案件量化评价,由各业务部门初评,案管部门审核;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评价;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评审。
笔者认为,形式上看似乎不同的部门对不同指标进行考核更为客观公正。然而,由于这些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的检察官根本不了解,这些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检察官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故建议所有考核指标都由检察官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考核,业务部门考核完毕后,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考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以更好地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具体考核流程可以设定为:检察官自评→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复核→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决定。在考评过程中,还应畅通考评不合格检察官的申诉渠道。应明确规定考评不合格的检察官可以就相关事项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提交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提交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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