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检察院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长期以来在疑难复杂案件把关、业务决策和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独立决定并负责,检察委员会则是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原有的运行机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冲突。这意味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理顺检察委员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关系。
(一)调整检察委员会的功能
根据新修改的检察院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8项具体职责。根据上述规定看,检察委员会具有议事和议案两大功能,议事即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案即审议重大案件。然而,长期以来,实践中各级检察院大多较为重视检察委员会的议案功能,而相对忽视检察委员会议事功能的发挥。检察委员会“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的情况在基层检察院较为常见。[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11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功能是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和监督。还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下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从以上规定看,检察委员会议案和议事的基本功能虽然得到保留,但侧重点有所调整。从“决策、指导、监督功能”的表述来看,检察委员会功能侧重于议事功能,讨论重大案件时也侧重于宏观上进行指导、监督和决策,而非微观上决定案件的具体处理。
(二)调整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组成成员包括本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和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时还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具有检察官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有检察官资格,同时具有内设机构负责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而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12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没有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资深检察员也可以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显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有所调整。(www.xing528.com)
(三)调整检察委员会启动和决策程序
1.明确要求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存在走形式,或者讨论不充分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问题,《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要求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显然有利于检察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有助于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正确把关。
2.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各地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在内的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还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发表咨询意见。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克服检察委员会委员专业知识不足,检察委员会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难以进行审议的情况,有助于提升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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