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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目前入额检察官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建立和落实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是检察官办案组织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一)领导干部范围实践中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人员才被称为领导干部,但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中的“领导干部”并非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从名称的科学性来看,无疑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表述更为准确。即明确规定各级检察院各类领导干部直接承办案件的最低数量要求。

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

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是指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作为经办人直接承办一定数量案件的制度。在目前入额检察官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建立和落实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是检察官办案组织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一)领导干部范围

实践中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人员才被称为领导干部,但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中的“领导干部”并非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根据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中的领导干部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业务部门正职和副职),也就是说这里的“领导干部”指的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副职)职务以上的人员。

(二)领导干部办案与直接办案的区分

中央相关会议和文件关于检察院和法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提法是“领导干部办案”,但上述表述的本意是指领导干部以承办人身份直接办理案件。从各省级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来看,有的称之为“领导干部办案”规定,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试行)》,有的则称之为“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如《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从名称的科学性来看,无疑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求的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是指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领导干部审批或审核案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后,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仍需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必须审批案件,而这部分案件基本上都要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这些审批、审核案件也是办案。(2)领导干部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承办案件。只有后者才是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

(三)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具体要求(www.xing528.com)

1.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方式。即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应当以承办人的身份亲自办理案件,亲自承担阅卷、讯问(询问)诉讼参与人、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制作审查报告、出席法庭、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等职责。

2.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类型。中央明确规定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类别。限于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或监督事项,不能以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工作代理办案。

4.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即明确规定各级检察院各类领导干部直接承办案件的最低数量要求。中央《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各省关于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相关文件都对各级检察院各级领导干部直接承办案件的数量要求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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