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办案组织的种类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有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检察官办案组又包括固定办案组和临时办案组两类。固定办案组即固定设置的办案组,临时办案组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还可以分为团队制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主要适用于办理某些需要团队合作的案件;专业化办案组即按照按照专业分工,专门办理某些类型案件的办案组;专案办案组主要适用于重大案件。
(二)检察官办案组织的组建
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立通常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也可以直接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检察官办案组。
(三)检察官办案组织的组成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由检察官一名加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则由两个以上检察官加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组成。该意见对于检察辅助人员的具体数量没有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检察官办案组设一名主办检察官[1],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的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应当由司法经验丰富,具有较强办理或指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检察官担任,但原则上任何符合条件的检察官都可以担任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参加案件办理的,为当然的主办检察官,上述人员同时参加同一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由则职务高的人员担任主办检察官。没有上述人员参加办案组的,由检察长指定一人担任主办检察官。
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检察官办案组织中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有无必要区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问题。笔者认为,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没有必要区分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其主要理由在于:法院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一直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即法官助理主要承担业务性辅助工作,介入案件的实质处理;书记员则主要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不介入案件的实质处理。而且,法院书记员的部分工作如庭审记录,需要具有较强的速记能力,普通法官助理难以胜任。而检察院长期以来并未对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进行区分,检察院书记员承担的工作普通检察官助理也可以胜任,因此,检察院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区分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的意义不大。(www.xing528.com)
(四)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审查起诉和审查逮捕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诉讼监督等法律监督类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各省对上述规定予以了细化,如《河北省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设置运行办法(试行)》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请示类案件、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减刑假释类案件、指定管辖案件、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检察委员会实体审查案件以及进行办案质量评查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刑事抗诉、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刑事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则一般由相对固定的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设立相对固定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承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对于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则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对案件量较多的相关类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等诉讼监督部门可以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业务,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承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相对固定的独任检察官负责承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由相对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承办;派驻检察室业务,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类案件以及条线指导、管理、监督等事项,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大致概括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适用的选择原则:(1)从案件重大难易程度上进行区分,普通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2)从案件类型上进行区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其他案件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办理。
(五)办案组织运行时的权力分配
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相关规定,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其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办案事项独立作出决定。但以检察机关名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或提出、提请抗诉的,则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独任承办案件或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直接作出决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也有权审核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同意他们的处理意见时,可以要求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决定。检察官认为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不改变决定,或者要求检察官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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