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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主审审判员办案责任制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改革的性质、定位不同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部署的全国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性改革,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自上而下进行,有一整套配套的制度措施作为支撑;而之前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则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下属业务部门部署的局部性的、机制性的改革。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主审审判员办案责任制的不同之处

(一)主导改革的机构不同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如《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的名义颁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外可以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但实际上这两项改革实际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反贪总局分别主导,没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层面对各部门实行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该项改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司改办具体推动,而非各业务部门分别主导。相应地,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也是协同推进,而非各自为政。本轮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则是由中央统一部署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由中央政法委代表中央进行主导,而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基本原则、具体路径以及配套的政策措施都由中央政法委进行统一部署和设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改革的具体推动者。

(二)改革的性质、定位不同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部署的全国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性改革,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自上而下进行,有一整套配套的制度措施作为支撑;而之前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则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下属业务部门部署的局部性的、机制性的改革。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缺乏配套的制度支撑,只是工作机制改革,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改革。

(三)普通检察官在改革中的身份、地位不同

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办案组内的普通检察官在身份上依然是检察官,依然可以作为案件承办人承办案件,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普通检察官甚至可以出庭支持公诉,与主诉(办)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区别只是不享有案件决定权。在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办案组内原来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未入额人员虽然在过渡期内可以保留检察官资格,但由于配套实施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在身份上已经被明确为检察官助理,而不是检察官,其不能作为案件承办人办理案件,也不能作为公诉人出庭,只能办理检察辅助性事务。(www.xing528.com)

(四)挑选出的精英检察官的责权利情况不同

在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由于缺乏单独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配套制度支撑,以及认识不到位、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主诉(办)检察官被授予的权力较为有限,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但却要承担较大的司法责任,主诉(办)检察官的责权利明显不对等。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虽然一开始各级检察院就力图避免出现主任检察官责权利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改革试点方案中也提出要加强主任检察官职业保障,然而,在缺乏中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家势必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主任检察官责权利的统一问题。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各级检察院的重视和努力下,主任检察官的责权利一致情况要明显好于主诉(办)检察官。各级检察院大多为主任检察官争取到了一定的津贴,在提拔晋升方面也给了主任检察官一定的优先权。在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赋予入额检察官较大的办案决定权,同时让入额检察官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制,并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在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中央也配套推进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各类检察人员的的单独职务序列,推进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入额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从而基本实现了入额检察官责权利的一致。

(五)办案组织形式的具体构成有差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办案组织形式是主诉(办)检察官办案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若干普通检察官和书记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办案组织形式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则包括固定办案组和临时办案组两种形式。固定办案组由一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普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临时办案组则由若干主任检察官和若干普通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时临时指定一名主任检察官负责。在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则是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组建了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办案组织形式包括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由一名入额检察官加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则由若干名入额检察官加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并在入额检察官中指定一人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工作。当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为办案组成员时,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为当然的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未加入办案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办案组成员时,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当然的主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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