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改革目的上看,都是为了解决司法行政化、办案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河南、北京等地方检察院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辩对抗的需要,提升检察官的庭审对抗能力,但解决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三级审批制”导致的检察官主动性不强、办案责任不清等问题也是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行政化导致的效率不高、责任不清等问题。而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更是直指司法行政化问题,要求实现“让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
(2)从办案组织看,都以挑选出的精英检察官为核心构建了办案组织。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以主诉(办)检察官为核心组建了办案组织,办案组内配备普通检察官和书记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建立了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和若干普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在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则是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组建了办案组织。
(3)从授权内容看,都赋予了挑选出的精英检察官一定的办案决定权。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各地都赋予了主诉(办)检察官对部分检察事务的决定权,尤其是公诉部门赋予主诉检察官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决定起诉的权力,让主诉检察官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赋予了主任检察官比主诉检察官更多的办案决定权,而且各地检察院普遍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对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决定权予以了明确。在本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中央一再强调放权给入额检察官,做到“谁办案谁决定”,明确要求制定入额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每个部门入额检察官的职权一一列明,真正让入额检察官成为了检察权行使的主体。(www.xing528.com)
(4)从实践效果看,都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精英检察官的水平,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了责任不清的问题。无论是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还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都改变了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由主诉(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或入额检察官决定案件的处理,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办案决定权的行使也让主诉(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或入额检察官得到了锻炼,帮助他们提高了办案水平。由主诉(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或入额检察官决定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了检察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办案责任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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