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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在义理及核心机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在义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核心是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在保留原来具有检察官身份但未入额人员的检察官资格的同时,对这些人员按照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明确这些人员只能履行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在义理及核心机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在义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核心是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权运行机制是检察权能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是法律监督作用于监督对象的权力结构、运作程序和具体方式。”[66]我国原有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特征是检察权基本上掌握在检察长手中,所有案件都要经过检察长审批,检察官没有办案决定权。这种检察权运行机制导致“审者不定、定者不审”,严重违背司法规律,不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导致司法责任难以追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通过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让检察官独立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从而解决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2)本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我国检察制度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基本能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但在管理体制和办案体制机制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开展之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对检察制度中检察权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其虽然吸收了一些域外检察制度的先进经验,但并未改变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更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检察制度,只是对我国检察制度的丰富和完善。(www.xing528.com)

(3)类型是体制性改革而非机制性改革。中央层面对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了系统的整体设计,并亲自主导改革进行。本次改革虽然名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但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并未局限于办案机制方面。为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央配套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如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建立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推行了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完善了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了检察官惩戒制度,等等。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明显不同于以往仅对检察官办案机制进行修修补补,而是对办案机制有关的整个检察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因而,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体制层面的改革,而非机制层面的改革。

(4)模式是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本次检察改革采用的改革策略是先不触动现有利益格局,在做大增量利益的基础上,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如在较大幅度提高检察官待遇的同时,也提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但注意拉开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差距。在保留原来具有检察官身份但未入额人员的检察官资格的同时,对这些人员按照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明确这些人员只能履行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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