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
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公正即正义,即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制度和行为之合理性的一种道德认识和肯定评价。”[51]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其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社会越公平、越正义,表明人类离野蛮状态愈远。[52]亚当·斯密指出,正义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社会不可能存在,除非正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内尚被遵守。[53]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54]博登海默则认为,正义在立法上是一项标准,法律应当同它一致,在司法上则是一种要求,一个处理决定应当是适用一项普遍规则的结果。[55]正如有外国学者所指出,法官和检察官都必须按照司法官的方式公正地适用法律,因此,检察官所做出的决定应当是独立的、无偏私的。[56]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关于司法公正的内涵,理论界有一些不同认识。如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57]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58]上述关于司法公正的两种观点虽然存在不少差异,但两者在司法公正同时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实体公正即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的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即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因此,实体公正无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即司法过程的公正,其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因此,程序公正也应当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制度无法按照“实质正义”标准运作的无奈之举,其对某些具体纠纷的解决可能不够公正,但从总体上看,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其是一种比实体公正更有效率、更加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59]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全国各地曝出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充分发挥制约把关作用,只是承担了“二传手”的角色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固然有诉讼制度设计、社会环境等外部原因的影响,但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运行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也是重要原因。正是针对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开展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办案者和决定者分离,违背司法规律,导致责任不清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根本目的则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这一根本目的,不仅需要检察环节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也需要办案程序的公正。毫无疑问,实现实体公正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意。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则对检察官办案不仅提出了实体公正方面的要求,也提出了程序公正方面的要求,如明确规定检察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属于司法瑕疵,按照纪律规定予以处理;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这些都属于程序公正方面的要求。实际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切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因为亲历案件办理过程的检察官能够作出更加公正的案件处理决定,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建立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检察官公正办理案件。因此,公正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根本价值取向。
(二)效率(www.xing528.com)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词汇,这里的效率指的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即“司法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60]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稀缺使得司法必须注重效率,否则难以完成实现法律公正的使命。[61]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虽然不能笼统地说有效率的司法一定公正,但不公正的司法总体上说是不可能有效率的。[62]“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63]“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64]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为实现个案正义而无限投入司法资源,因此,效率无论是对整个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国家而言,高效率的司法意味着节约了司法资源,意味着纠纷得到快速的处理、社会秩序得到快速维护,对当事人而言,司法高效则意味着合法权益快速得到保护。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由市场经济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国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状决定的,还是由公正依赖效率所决定的。[65]在检察机关“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下,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承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三级审批,导致司法效率非常低下,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解决以往司法效率低下问题,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可以大大减少办案环节,尽快运用司法手段处理矛盾纠纷,从而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效率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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