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方面
政治动因往往是引起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方面的改革要远远快于政治社会制度方面的改革,政治和社会制度改革方面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总体制度越来越难以消化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后果。[21]在这种形势下,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越来越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从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从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七个方面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等六个方面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曾有将机构改革、党政分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意向,[22]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都没有能够真正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23],而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较窄,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也容易取得成效。因此中央选择了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力的例证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十九大部署的政治体制改革措施中,真正力度较大、取得明显进展的只有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而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密切关系。而包含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内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这正是中央对包含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内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极为重视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方面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结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展变革。”[24]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自然会引起司法改革。[25]经济基础与司法变革的关系表现为:经济基础要求司法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要求与其相适应的司法,从而引起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同整个法律上层建筑一起为经济基础服务。[26]经济基础的变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因。司法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会导致司法难以有效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新的经济体制与现行司法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要求司法体制进行相应改革。[27]。如日本的第三次司法改革就与其国内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各方面的经济基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没有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或者虽然做了部分调整,但只是机制性的修修补补。随着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变化,这种对司法体制的修修补补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经济市场化,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变革提出了内在的要求。”[28]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这就对推进包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三)社会方面(www.xing528.com)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其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29]在法律覆盖社会生活主要过程的情况下,各种矛盾冲突都表现为应当或者可以受到法律评价的事实。当这些矛盾冲突无法调和时,矛盾冲突的主体往往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这就导致社会上累积的以及因社会变革引起的各种矛盾冲突都需要通过司法手段化解。[30]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过程中,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极为复杂,而这些矛盾冲突最终都会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需要顾及矛盾的方方面面,导致在处理这些矛盾冲突过程中地位尴尬。[31]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深刻调整或变动,这就导致了社会矛盾呈现易发、多发和复杂、多样的态势。社会矛盾冲突问题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这就客观上要求一种更加公正、高效、合理的司法机制来化解社会矛盾。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减少案件审批环节,让亲历案件办理、熟悉案件中矛盾纠纷具体情况的检察官直接决定如何处理,正是适应这种需要,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举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要求,而旧的司法体制以及旧司法体制所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尤其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社会普遍期待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同时追究违法办案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正是中央适应这种社会期待而部署开展的。
(四)文化方面
文化的含义在广义和狭义上有所不同。广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上的文化则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32]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文化是指人类生存和进化的特殊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包括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所依靠的一切用品、手段、工具和方式,可以分为物质文化、规范文化和精神文化。[33]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则将文化与文明予以等同,其认为文化是包括知识、法律、艺术、道德、信仰、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具有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34]法国学者莫里斯则认为,文化是协调行动方式、思维方式、感觉方式的整体,它们构成能够确定人的集体行为的角色。[35]无论对文化如何定义,毫无疑问的是,文化会对社会成员的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司法活动也是社会成员活动的一种,故司法活动也必然受到文化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司法制度运作是社会文化的反映,司法改革受到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立法方式、实际运行都受到文化的影响。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促使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开展。[36]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大量的公正理念。如《荀子·正论》指出,“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37],其中“上公正则下易直矣”的意思就是说上级客观公正,依法判断是非,下级也会正直无私。《管子·任法》中说:“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38]就是说君王只要执法不偏不倚,依法办事,治理天下就能得心应手。民间也有大量关于海瑞、包青天等清官的故事和传说。传统的公正文化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纠纷,然而,现实中司法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满意度不高的情况与我国传统的公正文化产生了冲突,这给国家的决策者和司法机关造成了较大压力,迫使决策者和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促进司法公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另一方面,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对我国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的司法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近代社会条件下孤立的内向的自然演化过程到近代以来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逐步纳入全球司法文明发展轨道的历史性转变过程”,[39]在此过程中,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文化,如司法官的独立决定、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不断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正是对这些先进司法理念和文化的借鉴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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