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分歧与厘清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分歧与厘清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涵,必须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予以区分。上述第三种观点实际上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容,其概括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工作机制或工作制度的范畴,因而,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定义,而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义。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分歧与厘清

司法责任制包括检察系统的司法责任制和法院系统的司法责任制。检察系统的司法责任制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13],法院系统的司法责任制即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因此,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界定必须首先厘清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从以“司法责任制”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文献的情况看,2014年以前无法查到题目包含“司法责任制”的任何文献,类似的只有题名包含“司法官责任制”“司法责任”等内容的文献,只有2014年中央部署开展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后,“司法责任制”这个概念才被正式提出。中央司法责任制相关改革文件中并未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进行界定,理论界也仅有少数学者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问题予以了关注。如有学者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属性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其同时包括了法官责任担当和责任追究,以及法官享有独立司法裁判权两方面内容。[14]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象和内容都不够全面,对象只包括了法官,没有包含检察官,内容只涉及了司法责任的相关内容,没有涉及作为一种责任制度相应的权利和保障,而且将司法责任制仅归结为一种责任体系似乎也有欠妥当。有学者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司法官(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因其不当行权并产生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达到“权责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15]这种观点将侦查员纳入司法官的范畴,过于扩大到了司法官的范围,且该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权责一致”问题,但其实际上主要强调的是司法官的司法责任,不符合目前我国司法责任制强调司法官享有办案决定权的实际情况。有学者指出,司法责任制至少包含了权限、问责和保障三方面内容,还包含审判管理和监督。[16]这种观点形式上虽然符合了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文件精神,但没有厘清这些内容的关系。权限、问责与保障、监督并非并列关系,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权限和问责,即司法官享有办案决定权,并承担司法责任,至于保障和监督则是从属于权限和问责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官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追究司法责任实现的措施。因此,我们可以将司法责任制概括为法官、检察官享有一定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责任制包括法院司法责任制和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两部分内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内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享有一定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责任,并受到监督制约和享有职业保障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17](2)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作为基本办案组织的检察官,在履行办案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关系和工作机制,以及为了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而建立的保障和监督机制。[18](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通过选配检察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检察长授权,赋予这些检察官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建立以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办案组织,以及检察官的选配、管理、职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19]上述三种观点都肯定了以下几点: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体;建立办案组织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需要建立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上述观点的分歧之处在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到底是一种工作机制,还是制度的总和,抑或既是一种工作机制,也是一种组织关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否包括选配检察官。(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涵,必须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予以区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本质是一种工作机制或制度,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本质则是一项“改革”,是包括建立工作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总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具体内涵下文再述)。上述第三种观点实际上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容,其概括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工作机制或工作制度的范畴,因而,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定义,而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义。上述第二种观点所界定的组织关系不能为工作机制或制度所包含,也超出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范畴,而且其关于“以检察官为基本办案组织”的表述也不够准确,因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办案组织包括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由独任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由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无论哪种办案组织都不是单独由检察官组成。上述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特征,但其关于办案组织享有决定权并承担办案责任的表述不准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承办案件的虽然是办案组织,但享有办案决定权及对案件处理决定负责的是检察官而非办案组织,而且,检察官行使权力享有相应职业保障和受到监督制约只是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保障措施,而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根本特征。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是指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承办案件,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部分办案决定权,同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制度安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