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以“司法责任制”“办案责任制”“司法责任”“主任检察官”“主诉检察官”为关键字进行文献搜索。检索情况分主题综述如下:
1.关于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或是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以某个地区开展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为样本进行研究,总结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分析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或是从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某一个角度,如依据、实施条件、主诉(办)检察官的权力范围、主诉(办)检察官与相关人员的关系等角度出发,对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研究。代表性的有龙宗智教授在《人民检察》2000年第1、2、3期上发表的关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论,即《为什么要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依据和实施条件——二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三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及江宪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若干制度建设的思考》(《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改革中推进发展——上海市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年情况调查》(《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陈建军、彭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与对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肖萍《关于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调研报告——以广东省检察机关的试点为例》(《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余双彪《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人民检察》2013年第17期),等等。
2.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也是或者从实证研究的角度,以某个地区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为研究样本对一些具体做法进行理论解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又或者选取某些角度,如主任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主任检察官的性质定位,主任检察官的理论和现实困境等,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研究。如胡卫列、韩大元主编《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中的系列文章,以及谢佑平、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与展望——以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试点探索为例》(《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万毅《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述评——以S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为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3期);高保京《北京市检一分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其运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樊崇义、龙宗智、万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人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林必恒《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践思考与路径选择》(《人民检察》2014年第11期);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王守安《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9日)等。(www.xing528.com)
3.关于检察委员会的功能定位
这类文章大都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察官独立决定与检察委员会决策权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冲突,但认为需要对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进行修正,以更好地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需要。相关论文如邹开红《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张自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的冲突与协调》(《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周理松、沈红波《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关系的定位》(《人民检察》2015年第16期);王立华《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委员会功能定位》(《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连小可、李薇薇、田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胡卫列、韩大元主编:《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4.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基础理论问题
总体来看,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研究内容也较为分散,绝大部分问题没有形成学术争鸣的局面。学术界大致研究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问题。(1)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王迎龙《司法责任制理论问题探析——基于“两高”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两份意见》(《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6期)提出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权责统一理论和司法廉洁理论。(2)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张文显教授在《论司法责任制》(《中州学刊》2017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行了解读。(3)关于司法责任的本质。葛琳的《追究意义上的司法责任有三个特点》(《检察日报》2016年3月30日第3版)认为司法责任不是一种责任形式,而是一种责任体系,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等内涵明确法律术语相比,司法责任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陈希国的《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1日第2版)认为司法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责任和错案责任。陈光中、王迎龙的《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则认为司法责任就是一种法律责任,具体承担形式表现为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4)关于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的关系。张文显教授在《论司法责任制》(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扭曲司法责任制必将导致司法民主制破产,如果司法民主制破产,司法改革也就失败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出现了“去司法民主”的严重错误倾向,必须坚决捍卫司法民主;(5)关于检察官决定权的依据或来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如万毅的《检察改革“三忌”》(《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享有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赋予,而非检察长授权;另一种观点,如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认为,我国诉讼法并未认可检察官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地位,当前赋予部分问题的决定权和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检察长授权性质较大。(6)关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行使决定权的界限。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都看到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矛盾,提出要在检察官独立和检察一体之间确立一个适当的界限。如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提出,要区分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对于检察事务要防止上级对下级权力的侵犯和限制,对于检察行政事务则贯彻上下一体;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一文提出,要通过法律明确检察指令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等,防止检察指令权的滥用;杜磊的《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主张从检察指令权适用的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和检察指令权的效力三个方面对检察指令权的适用予以规制。谢鹏程《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则主张检察指令只能是书面指令,并且检察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来防止检察一体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破坏。(7)关于办案责任的性质。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认为,我国同时存在错案责任追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其中前者强调的是结果责任,而后者强调的是行为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