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浅层次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就检察机关自身来看,改革前检察机关长期实行“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内部对案件层层把关、逐级审批,造成“审者不定、定者不审”,不仅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而且导致办案效率低下,职责不清,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正如龙宗智教授指出的,“在‘三级审批制’下,只有检察长负责制,而无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责任制”[1]。党中央在部署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时,明确提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部署了司法体制改革,其虽然仅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但实际上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为落实该次全会的要求,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对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等予以了明确,部署在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青海、海南等省市开展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立了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导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要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随后,中央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予以了部署。在第一批7个省份开展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5月,江苏、福建、重庆、内蒙、宁夏等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全面启动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12月9日,中央批准在全国全面铺开包括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内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党中央对司法责任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对这项改革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2015年3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上的任务虽然已经完成,但还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特别是其中一些改革内容涉及整个社会体制如干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难度大,进展较为缓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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