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措施进行审查,不仅要确认其法律属性是否定性恰当,更要判断警察措施的使用前提、使用对象、使用程序和负担程度是否合法、得当。
1.使用前提
几乎所有警察措施都有法律上的使用前提,不能随意运用。一般而言,理论上运用警察措施的前提是存在危险或风险,例如运用约束性保护措施的前提是醉酒者带来的危险,使用监视居住或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存在各种可能使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风险,消防火灾现场总指挥决定截断电力是出于顾虑火灾灾情可能扩大的危险等。运用各种警察措施的具体法律前提,需要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作深入的理解和严格的判断,这是警察执法需要非常重视的基础性学习内容。
警察措施的使用前提包括警察措施使用的时间前提、空间前提、法益前提、证据前提和状态判断前提,其中最主要的前提是状态判断前提。例如,《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这些前提总体上来看是状态判断前提,但其中又镶嵌着其他类型的法律前提,例如“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属于证据前提,“正在”属于时间前提。又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和第9条所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前提,整体上也是状态判断前提,其中镶嵌着时间前提;第10条所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的前提,其中有空间前提(“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也有法益前提(“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此处“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就包括了对法益的判断)。
因此,警察措施是否合法、得当,首先需要人民警察对法律前提中所包含的不同事实状态有一个比较正确乃至十分精确的判断,尽管某些国家的警察法可能存在法律上容许的警察失误(police law ofmistake),但这种失误也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支持,且不能越出一定的常人理性之边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行政措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对刑事措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和严格归责原则,即使对此不追究有关办案民警的责任,从理论上而言对警察失误的允许范围也更小。这要求警察法上对“嫌疑”“危险”“危及”“需要当场制止”等概念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通常而言,对这些情形的判断需要是常人理性的基础上加上专业理性的判断,对于警察措施使用前提能够作出让社会公众及法律专业人士信服的判断和说明。
2.使用对象(www.xing528.com)
警察措施的使用对象一般而言是制造危险的相对人,部分情况下也包括造成危险或妨碍的物品,或需要受到保护的其他公众。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警察措施的使用对象往往存在范围上的限制,只能针对危害源或风险源本身,不能任意扩大。
3.使用程序
警察措施的使用程序由一般的行为法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和专门的行为法规定(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构成。个别地方如湖南省、山东省、大连市、汕头市等已有本地区的行政程序规定者,还需要遵从本地区的一般行政程序规定。
4.负担程度
警察措施的使用要考虑比例原则,考虑到警察措施对相对人造成的负担程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比例原则不仅仅是警察行政法上的原则,也是警察刑事法上的原则。警察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的负担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在正常的客观条件情况下超过此警察措施所能取得的公共利益。有权机关在审查使用武器、使用警械、行政拘留处罚、逮捕等问题时,需要尤其注意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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