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措施,是指警察主体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某种相对独立的事实性的举动。警察措施可以没有直接的相对人,也可以不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其范围相当宽广。在美国警察法上,警察措施(police measure)是使用较为灵活的概念,相对于侧重法律效果的行为概念系统,措施概念系统或许更适合于警察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本书中使用的警察措施概念,不完全等同于美国警察法或其它国家警察法上的警察措施,而是根据中国警察法制概括的警察措施。此处的警察主体,系指广义上的警察主体,亦即行使广义上警察权的国家机关,并不仅仅限于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
对于理解警察措施的含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一,警察措施不包含特定的法律效果,仅仅是指某种相对独立的举动。它可以是拘留、逮捕、检查、盘问,也可以是通缉、追捕、使用警械、使用武器,甚至可以是单纯的巡逻、蹲守、警戒等。单纯就法理内涵而言,警察措施概念的内涵较之警察行为要单薄一些,引发的问题更为分散,也更为丰富。
第二,警察措施仅限于执法过程,警察行政立法不属于警察措施。在国外,一般谈及警察措施不会涉及立法,因为警察部门本身不具有立法权;在我国,警察机关虽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立法权,但此种规定本身与一般情况下通常理解的警察措施相去甚远,因此不归诸警察措施之列。
第三,警察措施是一种事实性的举动,通常较多地存在于命令、处罚和强制的行为形式之中。一般而言,许可和确认过程中纯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的决定,因不直接产生对外的事实后果,不归诸警察措施之列。(www.xing528.com)
第四,警察措施经常是警察主体通过警察人员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的举动。未通过警察人员作出的行为,如交通信号灯标志的闪烁、安防系统的响应、信息采集设备的自动采集,则不属于警察措施。但是,设定相关的交通信号灯标志、安装和设置安防系统、安装和设置信息采集设备等行为,则属于警察措施。在警察措施概念中增添这一点区别并非有意使之变得更为复杂,而是为了使这一概念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因为对警察措施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合法或违法,而不是像警察行为形式那样同时也涉及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无效,而合法性判断应当针对人的行为作出。当然,以命令或处罚形式存在的警察措施也存在有效或无效的问题,但这一点使用警察行为形式进行分析即已足够,无必要使内容本已相当广泛的警察措施概念流于不必要的宽泛之中。
第五,警察措施应当是对外产生一定事实作用或法律效果的举动。如果仅仅是内部行为,不宜列入警察措施之列,因为其救济途径、处理程序等法律要点都与典型的警察措施存在较大区别。
警察措施在警察行为法中较为突出,它通常是成型的一套举动,如盘问与继续盘问,其相关程序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警察措施进行类型化、定型化,是警察行为法治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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