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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安全自治组织:推动警察法学进步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在一些区域交界或矿、库、山、城区汇聚之地,流动人口众多、夜间偷盗案件屡屡发生的城镇,开始尝试出现了平安协会、青年志愿者等群众性安全自治组织。也就是说,立法在明确警察主要任务的同时,还极为重视警察为民众提供服务的辅助性任务。但此种情形下,警察也仅能采取暂时的保安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不得作成最终决定。

群众性安全自治组织:推动警察法学进步

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在一些区域交界或矿、库、山、城区汇聚之地,流动人口众多、夜间偷盗案件屡屡发生的城镇,开始尝试出现了平安协会、青年志愿者等群众性安全自治组织。平安协会、青年志愿者等基层自治警务模式是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管理思路由权力本位向公民本位的变化。该模式逐步建立起一套以群众为主体、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治安防范、平安维稳体系,走出了一条“人民治安人民办”的新路子,在最大程度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同时,也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的弊端。

【本章思考题】

1.警察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警察主体的分类。

3.简述警察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设置和任务。

5.简述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

6.简述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7.何谓警务辅助人员?如何理解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

【本章参考文献

1.中国警察学会编著:《中国警察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2.蔡震荣:《警察职权行使法概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

3.李震山:《警察任务法论》,登文书局1991年版。

4.李震山:《警察法论——警察任务编》,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版。

5.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6.李健和:“关于公安机关职能问题的思考”,载《公安教育》2003年第7期。

7.李健和:“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与原因——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二”,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8.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原则与优化路径——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三”,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6期。

9.梁添盛:“警察任务与警察权限”,载中央警察大学法学论集第二期油印本1997年版。

10.叶氢、黄辉:“警察职能研究的再思考”,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11.高文英主编:《人民警察组织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高文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

知识拓展

域外主要国家警察任务(职责)的比较分析[17]

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和法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等国警察任务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国家在警察任务法律根据上有以下共同特点:

首先,在警察任务规定的内容上有主要任务和辅助任务的区分。也就是说,立法在明确警察主要任务的同时,还极为重视警察为民众提供服务的辅助性任务。这点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其他国家,相关条款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俄罗斯和乌克兰警察法甚至还将为公民提供帮助作为民警机关的主要任务。[18]

其次,都将侦查犯罪作为警察的主要任务之一。侦查追缉犯罪是警察最早、最主要的职能,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警察的职能和任务的观念开始发生一些变化,但侦查犯罪仍然是作为警察主要任务之一规定在各个不同国家的警察法等法律规范中。(www.xing528.com)

最后,均有“其他依法令应执行之事项”的规定。这一点也恰恰说明,警察任务设定的法定性,只不过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更加严格而已。比如俄罗斯警察法就规定,只有《俄罗斯联邦民警法》才能赋予民警机关其他任务。[19]

上述国家警察任务法律规范不仅有上述共同的特点,也体现出各自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分析起来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警察任务法律根据的立法形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警察法中警察任务、警察职责较为分散,无统一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任务和警察职责则较为明确和统一,有统一法典。比如,英国警察制度产生于普通法系,警察任务以地方性和文职性闻名于世。英国警察体制分为国家警察、自治体(地方)警察和皇宫警察三种,每种体制的警察其具体的任务如上所述,各有所不同。在英国,警察虽然必须置于法律之下,必须向法律负责,并且要保卫法律所提供的自由,但对警察任务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反,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却与我国有类似的统一的警察法典,对警察任务有概括性的统一规定。

第二,警察提供私权保护方式的规定不同。德国、俄罗斯等国明确规定,警察在一定条件下负有“保护私权”的任务。比如《俄罗斯联邦民警法》第10条的26项具体职责中就有“根据与自然人和法人签定的合同保护其财产”的规定。德国警察法中警察承担“私权保护”任务,但相对于法院及执行机关的权限而言,警察“私权保护”任务则居于补充的地位。换言之,所谓“警察之补充的权利保护任务”,[20]意味着在比以“假处分”或“假扣押”等民事程序上[21]最迅速之权利保护手段更加快速之场合,可使用警察来保护私权。但此种情形下,警察也仅能采取暂时的保安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不得作成最终决定。与之不同的是,英、美警察承担“私权保护”任务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主次之分。比如英国的《警察见习官实习指南》中规定的警察职能,除通过执法和预防犯罪来维护安宁外,就是满足公众各种各样的需求。

[1]1986年9月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06年3月1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的规定。

[2]《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3条的规定。

[3]本部分内容参见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5页。

[4]高文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256页。

[5]参见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冲》,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2页。

[6]李震山:“德国联邦与各邦警察权限之划分”,载《警学业刊》1995年第4期。

[7]李用清:“中央与地方之警察权限划分——美国的经验启示”,载台湾警大行政警察学系论文研讨会1995年论文集,第45页。

[8]参见孙娟、秦兴强:《中国警察管理理论实践与案例分析》,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9]本部分内容参见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10]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11]高文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155页。

[12]参见《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64页。

[13]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章和《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就是采用了这种立法思想和立法形式。

[1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5]笔者认为,我国警察职权的特点除强制性外,还包括单方面性、不可处分性和职责与权限的统一性。

[16]杨玉海、邢曼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简论》,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17]参见高文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119页。

[18]《俄罗斯联邦民警法》(1999年3月31日)第2条规定,民警机关的任务是:保障人身安全;预防、制止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查明和侦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私人、国家、市有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帮助自然人和法人,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9]《俄罗斯联邦民警法》第2条规定,只有《俄罗斯联邦民警法》才能赋予民警机关其他任务。

[20]参见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自由与秩序之折冲》,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81页。

[21]假扣押与假处分是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一,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最先规定特别程序,包括督促程序、证书诉讼、公示催告程序、假扣押、假处分等,此外,日本、美国也有一些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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