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目前已废止)的规定,居民较多的委员会,下设常设的治保委员会,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治保会建立和开展工作后,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治安形势,1988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城乡治保会工作的意见》。该《工作意见》确认居(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益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与改革开放前的法律文件相比较,该《工作意见》不仅重新确立了治保会的法律地位,肯定了治保会的作用,并进一步推动了治保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充分发挥作用外,还将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居(村)委会的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应当说,目前我国治保队伍已发展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一支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
进入到21世纪,随着中国面临着更多更艰巨的改革和发展任务,治保会在新形势下如何搞好基层治保工作,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与新时期治安保卫委员会上述特点相适应,基于治保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以及其为公安机关治安工作重要辅助力量的地位,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应当确定为:①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等群防群治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②及时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社情动态和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民间纠纷和闹事苗头,并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③对有违法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考察;④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机关;⑤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监管对象的社会改造、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中治保委员会已成为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28日公安部制定颁布)和《公安机关对被监管、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第23号公安部令,目前已废止),公安机关“五种人”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五种人”一般由被监禁对象居住地派出所协调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配合,共同实施。派出所将对“五种人”的监督管理纳入责任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www.xing528.com)
目前,治安保卫委员会逐渐成为治安防范工作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是警务辅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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