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的《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2)培训和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3)服装等装备的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4)奖惩制度。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警务辅助人员违反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5)解聘。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一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三是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四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五是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六是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七是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八是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是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十是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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