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的录用
《人民警察法》第26条对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政治、年龄、素质、身体、文化等条件做出了规定。按照规定,担任人民警察的要件可以分为一般要件和和消极要件。
(1)一般要件。包括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有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警察院校或者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初任培训,考试合格,也是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之一。
(2)消极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的;国家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在《人民警察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公安部又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以下简称《录用办法》),对录用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身体条件就具体为: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可适当放宽)等。此外,该《录用办法》还对不能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2.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任用要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3.人民警察任用程序(www.xing528.com)
(1)任用权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警衔条例》第8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部级正职为总警监;②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③厅局级正职1、2级警监;④厅局级副职为2、3级警监;⑤处(局)级正职为3级警监至2级警督;⑥处(局)级副职为1至3级警督;⑦科(局)级正职为1级警督至1级警司;⑧科(局)级副职为2级警督至2级警司;⑨科员(警长)职为3级警督至3级警司;⑩办事员(警员)为1级警司至2级警员。第9条规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的警衔: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1级警监至2级警督;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1级警督至2级警司;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3级警督至1级警员。
按照规定,总警监以下、2级警监以上,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级的期限:2级警员至1级警司,每晋升1级为3年;1级警司至1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4年;1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没有规定晋级期限,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2)任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同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照《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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