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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权分类及具体形式—《警察法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职权可以从警察职权内容的分类和具体形式窥视。固有的警察职权,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至第17条对公安机关的警察职权进行的原则性规定。总体上来看,《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固有职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授予的警察职权,主要是指通过《人民警察法》等组织法以外,单独配置的警察职权。

警察职权分类及具体形式—《警察法学》

警察职权可以从警察职权内容的分类和具体形式窥视。根据不同的标准,本书将警察职权的内容做如下分类:

1.固有的职权和授予的职权

根据警察职权的法律来源不同,警察职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依组织法配置的固有职权和依单行法配置的授予职权。固有职权是由宪法、政府组织法和警察法等相关方面法律规定的,自相关部门成立起就依法配置有的警察职权。授予职权是由有权机关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特定警察职权配置给某一具体机关或者部门的警察职权,该项警察职权即可通过有权机关依法配置而取得,也可以通过有权机关依法收回配置或者期限届满而取消所配置的警察职权。

固有的警察职权,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至第17条对公安机关的警察职权进行的原则性规定。条文中涉及的公安机关的固有职权的大体分布为:第7条规定了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第8条规定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权力;第9条规定了警察的盘查、检查和继续盘问的权力;第10条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第11条规定了警察使用警械的权力;第12条规定了警察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的拘留、搜查、执行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力;第13条规定了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的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力;第14条规定了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15条规定了警察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第16条规定了警察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力;第17条规定了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权力。

总体上来看,《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固有职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仅仅规定了警察职权的种类,除此对警察固有职权并没有给出实体性要件、基本程序要求,因此上述警察固有职权如果涉及公民自由、财产安全的,必须有单行法律的具体授权和分配。

授予的警察职权,主要是指通过《人民警察法》等组织法以外,单独配置的警察职权。比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取得的治安处罚权、[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取得审批许可权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警察职权强制性的特点,[15]授予的警察职权的授予对象一般也是国家机关。

2.警察刑事职权与警察行政职权

根据警察职权与国家权力的对应关系,警察职权可以分为警察刑事职权和警察行政职权。警察刑事职权的内容分为刑事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两大部分,其中刑事侦查职权又可以分为刑事侦查职权和刑事强制措施职权。具体而言,刑事侦查职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传唤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询问证人、被害人权;勘验、检查权;搜查权;扣押物证书证权;鉴定权;通缉权;技术侦查权。[16]刑事强制措施职权的具体形式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逮捕。刑罚执行职权,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的规定,由监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监狱法》的职权配置行使。(www.xing528.com)

警察行政职权的内容,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职责”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察行政职权的内容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管理、出入境和外事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治安保卫指导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警察行政等多个警察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3.一般警察职权和特殊警察职权

根据警察职权配置机关和警察职权配置内容是否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警察职权可以分为一般警察职权和特殊警察职权。一般警察职权属于基本警察职权范围,是公安机关和其他承担警察职能的机关,在执行警察任务时均可以依法启动的,对警察职权的主体没有级别上的限制,也不需要有法律特别的授权。一般警察职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了各类警察治安行政管理职权,如维持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他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职权等。

特殊警察职权是在一般警察职权的基础上,对警察职权主体、警察职权强度和警察职权配置的法律有特殊要求的警察职权。特殊警察职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继续盘查、使用武器、技术侦察和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等。

4.实体警察职权和程序警察职权

根据警察职权内容形式和阶段,警察职权可以分为实体警察职权和程序警察职权。实体警察职权是法律配置的实体上的警察职权,这种职权通常须有职权法之授予,方得行使,比如治安管理处罚等。程序警察职权是指法律直接明文配置在程序进行中的警察职权,比如有关听证主持人于主持听证程序时的职权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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