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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的力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相关行业的警察组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实行接受公安和相关行业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铁路公安机关是成立较早的专业公安机关。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机场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执法主体。林业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授予森林公安机关行使。

行业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的力量

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出发,国家先后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海关等五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组建了公安机关。五个行业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所设立的公安局也列入了公安部业务局序列。行业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相关行业的警察组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实行接受公安和相关行业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是成立较早的专业公安机关。2009年7月起,全国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铁道部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公安处三级管理体制,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铁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派驻到铁路行业的警察组织,在治安秩序危害防止任务的分配方面,承担着依法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的职责。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2)交通公安机关。交通公安机关(2009年后称为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交通保卫局的基础上成立的。1975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交通部分为交通部和铁道部,随即成立了交通部公安局和铁道部公安局。2009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设公安局,“负责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交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派驻到交通行业的警察组织,在治安秩序危害防治任务的分配方面,依法承担着水上治安保卫、水上消防、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反恐安全防范与港口保安、公路交通公安保卫等工作。

(3)民航公安机关。1981年7月,国务院批准组建民航公安机关。民航系统的公安机关既是民航的一个机构,又是公安部门的派出机关,在民航总局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突出了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的安全管理和宏观调控。民航总局公安局强化了民航安全保卫立法、监督、指导的职能。此时,民航公安机关基本形成了总局公安局、管理局公安局、省局(机场)公安机关的三级民航公安管理体制。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以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为主。机场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执法主体。

新中国成立后,民航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民航安全保卫工作归属于空军保卫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建立防止民航内部人员劫机、驾机叛逃的空中防线;二是民航公安机关成立后,主要任务是预防和处置犯罪分子劫机逃往境外;三是“9·11”事件后,以预防和处置针对民用航空恐怖主义活动为主。同时,全国民航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机场治安管理、刑事侦查、警卫等职责的同时,还充分发挥关口作用,完成了大量的缉毒、追逃等工作。

目前,国务院对民航公安机关的职责予以明确,主要包括:空中安全保卫、机场治安管理、专机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场紧急事件的调查处理等。2001年发生的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被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队伍。空中警察以航空安全队伍为骨干建立,是我国在民用航空器内进行空中反恐怖的专门国家力量,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新警种。(www.xing528.com)

(4)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于1948年在东北林区开始组建,1984年国务院决定将林业公安列入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成立林业部公安局,领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林业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1998年修订《森林法》将林业公安更名为森林公安,将林业部公安局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森林公安组建时,人员编制是林业事业或森工企业编制,经费由林业部门保障。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将森林公安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007年,中央编办下发文件,核定了森林公安政法编制数额;明确森林公安继续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截至2008年底,除上海市外,全国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了森林公安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在职权配置方面,1985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已失效),将盗伐、滥罚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管辖。1986年林业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11种森林刑事案件。1994年,林业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对九种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罪名的补充和调整,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联合发布《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调整为19种。后由于《刑法》修正案,截至2008年底,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增至21种。2009年修订的《森林法》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授予森林公安机关行使。

(5)海关公安机关。1999年正式组建的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缉私警察的职能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直属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同时列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序列,隶属于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3年1月,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增加查处走私、违规行为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走私犯罪分(支)局随职能调整一并更名为所在海关缉私局(分局)。2004年海关缉私职能进行部分调整,职能调整后的缉私警察在拥有刑事执法权的基础上,又配置了对走私、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力,职能涵盖走私犯罪侦查、走私和违规行为案件查处、海上缉私、反走私综合治理等多项职责,缉私执法力度、资源和效率得到了合理配置。缉私警察运用刑事和行政两种执法手段,充分发挥缉私职能作用,有利打击走私违法活动。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又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标志着国家赋予缉私警察部分治安处罚权,进一步丰富了缉私警察职能。

(6)中国海警。“中国海警”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中国海警,是指公安边防海警,全称为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于公安边防管理局。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问题,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广义的中国海警则是由公安边防海警、中国海监、中国渔政、海关缉私警等四部门整合而成的国家海警局执法人员。广义上的中国海警概念出自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长期以来,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分散,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公安部的边防海警、农业部的中国渔政、海关总署的海上缉私警察等执法队伍各自承担一部分海上执法职能,这种状况不仅导致执法过程中遇到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无权处理,从而影响了执法效果,而且也导致了重复检查、重复建设,增加了执法成本。为了加强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二中全会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组建中国海警局。具体为: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将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正式提出“中国海警”这一概念。因此,中国海警局是一个新机构,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成为一个新的警察机关。目前,中国海警的编制和序列尚未完全敲定,国家关于海洋执法力量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但可以预见中国海警这一专业公安机关将会成为一个配置了海上治安执法权和一定海上刑事执法权的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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