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相对人的权利
在警察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警察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警察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在警察法律关系中,警察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参与权。相对人享有通过合法途径参加警务活动以及参与警察执法程序的权利。二是知情权。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公示、告知、询问等渠道了解警察机关管理活动的依据和程序,等等。三是协助权。在法定条件下,相对人可以协助警察主体进行某些管理活动。例如,有权依法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扭送到有关公安机关。四是监督权。相对人有权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对警察机关及其首长的工作进行评议,享有对警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不法警务人员的控告揭发权,不服警察行政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是隐私保密权。警察主体在警务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警察主体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六是获得保护权。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有权获得警察机关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例如,公民财物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义务侦查、破案。七是求偿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警察主体合法公务行为的影响时,有权获得补偿;受到警察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2.警察相对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在警察法律关系中警察相对人享有权利,同时亦要承担义务。警察相对人在警务活动中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协助公务执行的义务;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③遵守程序的义务;④接受监督和调查的义务。以上这些义务并不是警察法律关系中警察相对人所要承担的全部义务,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警察相对人承担的义务是非常多样化的,警察主体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相对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即这种义务的设定不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警察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地位往往是动态的,因此在界定警察相对人时,应当首先识别法律关系为何,然后判断该主体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不能单纯根据其外部属性就断然作出结论。比如,警察机关也可能因为在其他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成为相对人。比如在法制监督关系中,警察相对人往往又是监督主体。因此,要正确认定和辨别警察主体与警察相对人身份,必须划清以下界线:如果当事人享有警察职权并且正在行使行警察职权,这时的当事人属于警察主体;如果当事人没有警察职权,也没有行使其他国家权力,这时的当事人便属于警察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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